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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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探究  消费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字眼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法中,它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不断地完善。和传统诉讼模式相比较,公益诉讼无疑是一种突破和发展。公益诉讼的出现及发展有力的补救了诉讼法上的缺陷,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公益诉讼的概念,现今法学界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从法的层面上来讲,“公益诉讼”一词最早见于古罗马法当中,与它相对应的是“私益诉讼”,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后者是保护个人所有权的权益,只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在后来发展中的现代法学研究,英美法系对公益诉讼的概念有了不同的定义,大致可以概括为涉及到不特

2、定多数人的利害关系,公共权益发生争议,要求法院对此依据法律做出合理的判断。调整个人之间利害关系冲突,这是普通诉讼模式的主要对象。因此,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模式来说,这种以解决涉及多数人利益,错综复杂关系的诉讼模式,大大提高了诉讼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有更广泛和直接的影响。  消费公益诉讼的特点  从目的上来讲,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只是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全体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良好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从主体上来看,打破了原有制度的限制,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得到了扩大。和过去公益诉讼的解决纠纷机制不同,在一些国家现代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

3、是与本案无相关联系的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第三人权益而提起诉讼。还可以是相关的组织,例如某些协会,代替个人提起维护相关个人权益的诉讼。因为公共侵权事件的原告大都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公民,并且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数众多,过于分散,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因为种种原因忽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扩大诉讼主体显得尤为重要。从诉讼争议标的来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中争议标是不同的,传统民事诉讼仅仅是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达不到一致。现代公益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它甚至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整个利益,比如公共环境遭到污染、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从内容上来看,公

4、益诉讼请求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公益诉讼原告的请求权的内容,与普通的私益诉讼原告请求权相比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作用,相对于赔偿性的作用更加突出。在英美法系中,当涉及人数众多并且标的额比较小时,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者对于个人的利益进行维护。而更多的是在于使违反相关制度的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付出相应或更大的代价达到抑制或纠正这种侵权行为的目的,为社会的福利做出贡献。因此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对公共政策的实行或者企业策略的制定都有一定程度的制约。从程序上来看,公益诉讼在程序上有其独特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在消费领域中的诉讼,消费者起诉的对象往往拥有比较强的经济实力。虽然说民法中诉讼双方

5、都是平等主体,但是在该法律关系中应该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会因为在诉讼中,被起诉的对象是拥有相对强大经济实力和一定影响力的经济组织,与此相对消费者更处于劣势。被起诉对象无论是在财力上,还是影响力上的优势地位是很明显的,个人对抗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例如大企业凭借其经济实力,请来知名律师来应诉。而消费者则多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战场上单薄作战。势单力薄的消费者要取得胜利是很困难的。并且在大部分情形下,原告人数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性,受到侵害的领域是在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等方面。在双方现实地位明显不平等的情况,这类案件在取证方面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阻碍。因此,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

6、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益诉讼模式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经过事实的实践和分析研究,不难发现该条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主体问题的模糊性,缺乏相关明确的制度。相继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说是对其的补充,该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就对于侵害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新《消

7、费者权益保护法》已[1][2][3][4][5]下一页经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利,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在法律层面迈出很大一步。  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研究  传统民事诉讼法中消费者协会不能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的建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于84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它的主要使命就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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