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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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管窥  一、社会管理创新基本原则的功能  笔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具有下述功能:  1.指导功能  指导功能是基本原则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所具有的指示和导引功能。基本原则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对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应当为所有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所遵从。需要注意的是,与具体法规范不同,基本原则的指导具有宏观性。其并非为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提供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确定活动的方向和框架。  2.评价功能  评价功能是指基本原则是衡量、评估和判断某一活动或举措是否属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标准。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第一,作为实施者的自评标准,即实施者可根据基本原则评价其某一活动或举措是否属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按照所处阶段的不同,可以将自我评估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自我评估应贯穿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始终,防止以社会管理创新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第二,作为实施者以外主体的他评标准,主要是评估某一活动或举措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实施者以外主体的他评具有广泛性。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进行评价。但法律专家、行政学专家等专业人士的评价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3.矫正功能  矫正功能主要是指基本原则可作为纠正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根据。

3、其与评价功能具有承续关系。通过实施者的自评和其他主体的他评,发现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存在违法、侵权等情形的,可依照基本原则,对该活动进行纠正,从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进行。  二、社会管理创新基本原则的构成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管理创新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考量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宪法的至上性以及社会管理活动的本质属性和规律等因素。具体说来,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权力规制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一切公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所有社会主体的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展开。社会管理创新也不例外。其应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2具体说来,

4、第一,社会管理创新要有法定依据。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规范所确定的职权来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不能越权创新,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恣意扩大法定职权范围。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以行政机关为例,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授权,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的支撑,3因而其法定依据往往为授权性和裁量性规范。第二,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依法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是以新的理念、机制和体制来改革原有的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模式,但并不意味可以恣意突破宪法和法律。无论何种形式的社会管理创新,应当贯彻法治理念并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来实施,不得违反有效法律的规定。如《治安管

5、理处罚法》4授权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以外的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均无权实施。第三,违法实施创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到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一旦缺乏有效约束,势必会威胁乃至损害到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需要加以有效监督。监督包括有权机关的监督,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还包括社会监督,如群众性组织的监督。对于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的活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2.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5,其主要内容为尊重与保障人权,根源于对人主体性的关注。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对

6、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本性、本质特征6。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许多国家的成文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原则,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7我国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在第38条中明确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04年,我国《宪法》又以修正案的方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宣告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探讨、摸索和推行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方式和方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宪法所确定的人权保障原则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不得恣意侵犯和践踏人的尊严。否则只会损害

7、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最终影响法治社会的建构。  3.功能最适原则  德国学者在研究违宪审查时,提出了功能最适的主张,认为国家功能应当按照就系争事务领域的特性而言,哪个国家机关根据其组织结构、权限行使方式以及决策程序,最有资格、最适合、并且最可望作出正确的决定的原则来进行分配。8这一主张蕴含的根据组织结构和能力来配置权力的理念值得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借鉴。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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