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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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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铁路运输法院改革的设想与出路摘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市场的繁荣,促成国家机构不断地改革,而在这项改革中,至关重要的却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中,铁路法院成为改革的焦点,虽然迈上了重要一步,但在实际运行中,铁路法院的存在,却阻碍了司法制度统一的步伐。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深思和探索。中国2/vie 关键词铁路法院废除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黄又可,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339 一、铁路运输
2、法院的概述 国家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以求更好的为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进行服务,促成社会经济的良性飞速发展。 铁路法院的来源,有其浓重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百废待新。由于受前苏联影响,我国司法制度的模式沿用苏联模式,在建立地方法院的同时,还设立了专门法院,其中就包括铁路法院。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铁路法院也在此次浩劫中被废除。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经济、社会、民主等方方面面遭到重创,国家领导人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后,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法院的重建工作又被国家提上日程,其中
3、,铁路法院便开始重新设立。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铁路法院的存在逐渐阻碍了司法的发展,严重阻碍司法的统一。 发展至今,铁路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实际上只要涉及到铁路方面的纠纷,即可归铁路法院管辖。比如,铁路墙面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货运铁路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在编职工工伤纠纷、劳动纠纷、涉铁路拆迁补偿纠纷等。① 二、铁路法院存在的优点 (一)专业性 涉铁路纠纷案件,在当时百废待兴的状态下,地方法院很难胜任。由于懂铁路知识的法官很少,加之铁路发展的需要,铁道部下设企业司法机关,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首先,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残酷压迫,知识分子的数量急剧下降,
4、也更难找到懂法律的知识分子,当时能做法官的,大部分是没审判过案件甚至没有读过法律的知识分子,所以如果让一点不懂铁路知识的法官审案,很难猜想后果会怎样;其次,只能在铁路内部懂铁路知识的知识分子之间选择铁路法院法官。 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专业性和法律之间,只能选其一,即专业性。 (二)规避地方保护主义 因为地方法院在财政上受地方法院的约束,有的地方法院出于法院经费的考虑,应地方政府的要求,对本地人或本地企业在诉讼中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以避免本地人和本地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达到维护地方治安,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这种地方
5、保护主义,实践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乱收案、滥用保全及执行措施、久拖不决、消极履行职责等。 铁路法院的设置,解决了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诸多漏洞,避免法院的不公平对待和审判,以求司法公正。 (三)快捷性 法院和法官在经办案件过程中,必须追求的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公正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而两者在法院法官办案的过程中相辅相成,不可缺失。想要保证公正,就必须在有限度的审判时间内提高效率,以提高程序的公正。而效率的提高,则离不开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经验。由于铁路法院的特殊性即专管涉铁路案件,加之铁路法院法官对铁路知识的专业性及办理涉铁案件的经验性,在办
6、案的过程中可能更加的快捷简单,对于及时化解矛盾,有效打击犯罪,有其积极的一面。 三、铁路法院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错位 依照我国宪法,法院的产生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才能设立和产生,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地位。而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规定的却是没有权利制定法律的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院自行设立铁路运输法院,本身存在一定漏洞。既然违宪违法,铁路法院又有何权利行使司法权利。② (二)自我扩张性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关通知,认定涉铁路的12种类型的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可是实践操作中,只要案件涉及铁路,就可归铁
7、路法院管辖,该种实践性的做法,已经大大超过了最高院规定的范围,超过了初期的规定。虽然说最高院规定了12种管辖范围,但是按照对12种管辖范围的字面理解,却也可以导致对12种管辖案件的范围进行扩张性解释,以扩大法院的管辖范围,这种实践中肆意的扩大解释,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存在法律特区 为了方便管理,更好更快更专业的解决铁路纠纷案件,更好的保护铁路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铁路法。根据最高院颁布的相关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专门管辖排斥其他地方法院的管辖。而在其上位法即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对于专门法院的规定,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排斥其他地方法
8、院的管辖,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于宪不符。 (四)案件管辖争议大 1.跨区域管辖与地域管辖交叉冲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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