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

ID:26571240

大小:73.0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1-27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_第1页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_第2页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_第3页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_第4页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关键词:礼让说/债务论/就近原则/司法礼让内容提要: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先后经历了“礼让说”、“债务论”等理论,1907年的艾默纽尔诉希芒案(Emanuelv.Symon)所确立的五条规则,基本上是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对人诉讼判决的基本规则。但1953年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v.Holly)的判决,使得英国上诉法院开始考虑司法礼让问题;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MorguardInvestmentsLtd.v.DeSavoye)

2、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规则。但莫哥德投资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礼让规则,丰富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就近原则”。莫哥德投资公司案由此成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间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英国及加拿大的理论与实践,对解决我国各法域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最终环节,也是国际民商事秩序得以维护和健全的必要保障。同时,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之情形,也往往会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环节表现出来。因此,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协调与解决,一直是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界广泛关

3、注的焦点之一。对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一般有三种情况: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原告在外国获得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在该国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判决规定额度,而在内国的财产能够使该判决的一部分或全部得以执行,原告人可能会向内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被告人向内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阻止在内国法院进行的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诉讼;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向内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以避免相对方在外国法院就同一事项再行诉讼。这三种情况,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产生于所谓对人诉讼

4、中。对受托法院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同时也是主要应解决的),是外国法院的管辖资格问题,然后才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风险评估与程序问题。而相对于这些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具体问题而言,还有一个相对隐性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前提性问题,即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这是解决坚持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域外效力问题时必须回答的。对此,英国早期遵循的理论主要有与法律选择理论有关的“礼让说”、“既得权说”,后期主要遵循的是“债务论”。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英国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判例规则及相关理论,影响了包括加拿大在

5、内的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但近年来,英国以及遵循英国判例规则的加拿大,都在悄然发生改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已不再遵守英国古老的判例,开启了所谓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革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加拿大似乎已在酝酿一种不同于传统礼让说的新礼让理论。尽管同属普通法系国家,但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加拿大并没有克守传统规则,而是根据本国实际在寻找新的路径。尤其是在该问题上的晚近实践,不仅对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且对区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均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特此,本文拟以英国和加拿大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理论

6、及实践为据,阐述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一、英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1]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最初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礼让说”,之后坚持的是债务论(也有人将既得权论作为债务论的一部分,尽管二者有显著不同),晚近在债务论方面有所动摇。(一)礼让论及相关实践尽管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已有“礼让”一词,但国际私法领域内系统阐述“礼让说”的是荷兰学者胡伯于17世纪完成的。[2]英国在法律选择方面受该理论的影响虽然较小,但直到19世纪中叶,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基本上是以该理论为依据的。[3]其中1802年的怀特诉欣普森案(p

7、son)[4]是较有代表性的判例。在英国的实践中,其对礼让论的坚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侧重于所谓“礼遇”,即认为一国可单方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而无需互惠条件。如英格兰法官认为,国际法要求一个国家的法院应协助另一个国家的法院;[5]另一种则是强调所谓“互让”,即认为一国之所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是因为期许本国判决也能为外国所承认和执行。因此,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以互惠为条件。[6]胡伯阐述礼让说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律选择的依据问题。该礼让到底是法律义务范畴还是道德范畴,一直饱受到理论及实践界的批判或疑问。如果将该法律选择领域的理论不加任何取舍地运用

8、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当然会产生特定的问题。诸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