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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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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上)——对英国与加拿大相关理论及实践的考察论文关键词:礼让说/债务论/就近原则/司法礼让内容提要: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先后经历了“礼让说”、“债务论”等理论,1907年的艾默纽尔诉希芒案(Emanuelv.Symon)所确立的五条规则,基本上是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对人诉讼判决的基本规则。但1953年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v.Holly)的判决,使得英国上诉法院开始考虑司法礼让问题;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Morg
2、uardInvestmentsLtd.v.DeSavoye)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规则。但莫哥德投资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礼让规则,丰富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就近原则”。莫哥德投资公司案由此成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间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英国及加拿大的理论与实践,对解决我国各法域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freelpson)4是较有代表性的判例。在英国的实践中,其对礼让论的坚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侧重于所谓“礼遇”,即认为一国可单方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而无需互惠条件。如英格兰法官认为,国际法要求一个国家的法院应协
3、助另一个国家的法院;5另一种则是强调所谓“互让”,即认为一国之所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是因为期许本国判决也能为外国所承认和执行。因此,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以互惠为条件。6胡伯阐述礼让说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律选择的依据问题。该礼让到底是法律义务范畴还是道德范畴,一直饱受到理论及实践界的批判或疑问。如果将该法律选择领域的理论不加任何取舍地运用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当然会产生特定的问题。诸如:若如前述那样强调“互让”,就可能使“互惠”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必备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如对敌对国家或没有互惠关系实践国家的民商事判决,该理论
4、就形同虚设;既然对外国判决要“礼让”,于被告人而言,就可能丧失应有的抗辩机会。英国学者认为,这与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相悖的。7也正因为此,自1842年开始,债务论有逐渐取代礼让论的趋势。8当然,笔者认为,即使在今天,我们似乎仍然可以发现该理论在该领域影响英国的影子。(二)债务论及相关实践英国法官在西比斯比诉维斯沃(Schibsbyv.inesLtd.)案并没有使希芒案确立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条件的清单得以增加。17该案中,法院认为,特华斯诉浩利案局限于对物诉讼的判决并影响到婚姻状况,而法院不愿采取丹宁法官在杜勒斯案中所建议的步骤,因而没有
5、把特华斯诉浩利案中的方法适用于特浦加矿业有限公司案。但在1969年的英迪卡诉英迪卡案(Indykav.Indyka)18中,上诉法院认为,妻子在外国居住而丈夫在英国居住的情况下,英国法院应承认外国同意妻子离婚的判决。但该案没有扩展适用于对人诉讼。以上表明,尽管与传统实践所坚持的礼让说相比,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债务论具有确保被告人抗辩债务或责任的权利之优点,但上述在债务论基础上的实践表明,英国并没有完全与“礼让说”分道扬镳。只不过现代英国实践中所反映出的礼让思想,已经不是胡伯法律选择方面的“礼让说”,而应当是在债务论基础上的,对外国管辖权
6、给予有条件尊重的所谓司法礼让。二、加拿大的相关理论及实践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加拿大以前所遵循的基本上是英国判例规则。在加拿大各省或区之间,一省法院对另一省法院所做出的对人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基本上取决于被告在诉讼中在判决地省居住的事实,除非被告以某种方式表示服从判决法院的管辖。19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加拿大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接受希芒案规则。20但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和冯希尔信托公司(MorguardInvestmentsLimitedCreditFoncierTrustpany,
7、以下简称莫哥德公司)诉道格拉斯·德·赛维(DouglasDeSavoye,以下简称塞维)案(以下简称莫哥德案),则使加拿大在姊妹省之间的判决以乃至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一)莫哥德案及相关问题的提出莫哥德案是关于加拿大姊妹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判例。该判例涉及的是对在委托法院境内提起的、被告并不居住在法院所在地境内的对人诉讼的上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该案的原审法院是加拿大亚伯特省,受托法院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同加拿大其他普通法省份一样,在莫哥德案之前,不列颠哥伦比亚一直遵循的是英国的有关判例。因为,在
8、此之前的已有判例和文献中,未发现有禁止或支持互相承认判决观点的文件。21该案当事人莫哥德公司与塞维,因抵押合同履行争议而产生诉讼。塞维原居住于加拿大亚伯特省,于1978年成为该省一块土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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