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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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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中信访救济功能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多元化状态之中,种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成为主要矛盾,而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也是应然,否则无法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包含诉讼、调解、和解及信访等各种类型。信访制度中所说的权利救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一些缺陷,但信访救济功能的合理性就相对薄弱,在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中不应该有信访救济制度,而应该不断完善以司法救济制度为主的多元权利救济机制,使信访回到最开始的权力监督以及政治参与的功能的状态。
2、中国2/vie 关键词信访救济功能多元化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邹榴菁,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221 在多元化权利救济根本上有效化解矛盾不是偶然的,它所产生的目的是适应需要解决多元社会的社会纠纷。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中国的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在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建设中信访救济功能的合理性基础非常薄弱,甚至对整个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起到腐蚀性作用。而要推进多元
3、化权利救济机制的当代性重构,促进法治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生力量,确立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就必须在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视域中质疑与反思信访制度救济功能的合理性。 一、信访救济功能与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 “没有权利就不存在救济。”救济之所以存续的依据是合法权利。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社会转型期,单一方式无法化解纠纷与矛盾,需要的是法治。辅之以多元救济方式的新机制,该机制的目标定位在:公平、合理。这种新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权利救济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是一种体系化的综合权利救济,即
4、多主体、多层次、多途径、多评价体系所构成的统一体,是一个层次鲜明。综观世界各国对公民权利救济的立法,概括为:司法救济机制、行政救济机制、社会救济机制。从我国已有的立法来看,在合法权利的救济方面也是多元化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权利救济制度是以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为主体的。借助国家司法力量可分为诉讼救济机制与非诉讼救济机制,法学界一般将权利救济方式几大类,即社会救济、公、私力救济。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有效救济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稳定的秩序,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二、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中的信访
5、救济功能 对信访救济功能的弊端颇有争论,总体分成三派:一是废除派坚决主张厉行法治,认为信访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必须�U除;二是保留派认为信访机构的位低权轻是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应该提高其地位、加强其权力;三是折中派以信访既是法治的“敌人”,又是法治的“朋友”,在其他权利救济渠道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当前还有保留信访制度的必要,但发展方向是扬“法治”,弃“人治”,信访制度最终会成为历史。本文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但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绝不是不可终结或是替代的,权利救济体系中信访救济功能的合理性非常薄弱
6、,在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中不应该有信访救济的制度或方法。 (一)先天不足: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历程梳理 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中诞生的“信访”,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老文化中“击登闻鼓上诉”、“邀车驾上诉”、“上表”等非常上诉制度。政务院于1951年6月7日发出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视为信访制度化的起点。从中央到地方渐渐形成的信访组织体系是在1954年,主要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为主。1979-1982年信访制度再次确立为权利救济手段。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标志信访制度进去新时期。国
7、务院通过梳理历史经验于1995年10月28日发布了《信访条例》。在出于应对日益严峻的信访情势为主要目的,国务院于2005年1月10日对《信访条例》进行了新的修订。 (二)根基不稳: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法律基础薄弱 《宪法》第四十一条、《信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就是信访的全部基础,这些法律规范层次低,规定模糊并缺乏可操作性,总体而言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法律基础是非常薄弱的。而且,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之规定都表明: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是补充性,应由正常的法律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来承担作为主要的救济功能。 (三)地
8、位尴尬: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定位不清 就信访机关的性质而言,从《信访条例》规定的相应机关具有相应的救济功能外,该条例并没有规定的党委是否有救济作用。总体而言,信访机构位次较低、庞杂繁多、归口不一,缺乏独立的宪法地位,且信访机构只有调查研究权、督办权和建议处分权。信访机构及其权利救济功能的定位非常紊乱。 (四)后天失效: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实际效果差 作为制度设计,必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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