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立法机制建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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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救济立法机制建立论文权利救济立法机制建立论文权利救济立法机制建立论文权利救济立法机制建立论文  摘要:权利救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义所在。然而当前我国权利救济并不理想,我国权利救济存在以下题目:在立法上,权利救济体系存在缺陷,国家补偿责任立法不完善;在司法上,司法执行和保障体系并未有效构建实施;在法观念上,公民普遍缺乏法律证成意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应当从以上方面加以努力。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利救济体系国家补偿责任法律证成意识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事人权利受到现实损害或存在现实危险状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来阻止损害继续发生或恢复

2、先前权利圆满状态的行为。救济是权利的保障,作为权利的“护身符”,权利救济应为保障权利的实现发挥积极作用。  一、完善权利救济立法  权利救济体系是相关救济制度有机结合,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利救济体系。这是由于,中国在立法中对西方制度的过度移植,忽视了中国国情以及国家制度特性。即是说,我国立法依靠着西方的制度体系,未深进调查中国现实状况,致使权利救济产生对这些法律的顽强“抗体”。因此,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利救济体系。  权利救济体系有必要建立国家补偿责任制度。其一,中国传统价值理念是集体主义价值观,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以个人利益牺牲来

3、保存集体利益具有正当性。立法有必要基于我国现实国情、文化传统重新反思救济理念,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责任制度;其二,第二性权利救济失位。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国家强制力并未有效保护弱者或受害方的权益,使得当事人第一利益秩序破坏,不得求助于第二利益秩序的保障,国家有必要为其“瑕疵”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司法救济途径并不理想,司法的终极性并非良态,司法救济存在无救济、救济不当的弊端,反而致使权利者的二次伤害。其三,社会主义优越性体现在社会主义分配的公道性,通过社会主义分配实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司法下权利救济应该具有社会主义属性,即是国家补偿责

4、任存在。当然,不可否认,国家补偿责任的实现基于社会主义大生产发展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国家材料是“通过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身选择”而分配给他们的。国家的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国家补偿责任带有明显的社会救济性,它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特性,依靠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救济制度体系。  国家补偿责任主要涉及以下事项:其一,补偿和恢复事件引发的权益损失。比如,地震、干旱等自然社会事件。这项补偿事项的特点是,它的责任来源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其二,填补责任,它是对法律行为引发的法律损害进行有效性补偿。现实中司法救济的重大弊端在于执行困

5、难,权益者的利益因各种原因无法终极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补偿责任重在保障权益者权益得以实现。  二、健全执行保障机制  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然司法实务中,救济效果弱于权利圆满状态题目突出。权利救济的目的是往除不法行为对权利人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救济的目标是恢复权利受损害前的圆满状态,只有达到如此效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权利,减少权利受损的概率。救济是一种事后行为,是对先权利的补救;救济权利的实现,司法公正起到决定性终局性的作用。但司法实务中,理论与实践往往会发生脱轨。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除了制度体系自身的缺陷,更重要的是现实因素的制约。“人情社会”的中国

6、缺失正统法律思想观念致使法与现实的存在反差。特别是在法律移植中,西方法律制度引进中国之后,不仅没有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反而出现“水土不服症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情”,它是司法不公平现象的根源。人情官司、钱权交易、权力寻租,这些**现象使本来法治意识淡薄的国度陷进“深渊”——缺失法律素养与法理念。这也是导致目前执行难,权利救济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权利救济实现需要构建执行保障机制。中国法院的题目也许并不存在它有大量的行政事务要处理,而在于法院的行政治理制度和审判制度在职能上的混淆,没有实现职能分工,没有以法院对于其所在社会的基本职能或宪

7、法职能为中心进而实现法院的诸多功能上的分工和剥离。执行保障机制是保障权利救济的有效方式与手段,它构建有效机制,规范救济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行体制,从实然上实现权利救济。此外,司法的公正离不开经济保障,独立的财政来源,建立救济基金储备制度,才能彻底保证救济的实现。  三、树立科学的救济法律观念  救济是权利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上帝剥夺了我寻求救济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忍耐之余。大凡权利受到侵害或减损,通过诉讼寻求权利救济恢复权利原始状态成为当事人的夙愿。救济权利的机制为保障权利的实现,保护当事人权利发挥着作用。但事实上,法律设立的救济制度并未预见到这种

8、手段在实现权利圆满状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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