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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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摘要随着现代医疗水平的提高和民众优生优育意识的增强,产前检查成为了每个家庭在孕育新生命时的必然选择。在相关医疗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并未能检查出胎儿的严重残疾、畸形或其他疾病导致父母�a下残障儿后,父母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救济并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中国2/vie  关键词错误出生责任性质权利救济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李寒莹,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136  一、错误出生的概念界定  错误出生(anv.Cosgrov

2、e一案引起了学者对于错误出生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其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被更多学者认可。  与“错误出生”易引起混淆的是“错误生命”(wrongfullife)和“错误怀孕”(wrongfulconception)。错误生命与错误出生的主要区别在于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错误生命是指孕妇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未能检查出胎儿的先天缺陷或者没有把这种检查结果告知其父母,导致缺陷孩子的出生,缺陷孩子出生后,本人作为原告对医生提起的索赔诉讼。而错误怀孕,是指由于医院或药商的过错,导致本没有计划或不愿意怀孕的妇女怀孕,或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引产失败而使孩子降生。 

3、 二、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现状  关于错误出生能否可以进入医疗事故范围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医疗事故本身的概念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可以判断出医疗事故的发生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错误出生很难理解是对父母或者孩子自身带来了人身损害,孩子的缺陷是具有先天性,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诊断失误造成的。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错误出生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我们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去寻求错误出生的救济途径。  《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享有优生优育权

4、,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师在产前诊断过程中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的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要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孕妇夫妻双方,由夫妻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此外,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不难看出,关于夫妻双方的优生优育权和生育知情权有多部法律和相关法规予以保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告知义务是明确规定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

5、并未规定未合理履行告知义务如何对夫妻双方进行损害赔偿,对医疗机构责任认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够细化,对夫妻双方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环节中应履行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这导致司法中依据过错责任比例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原则,难以贯彻。  三、错误出生责任的性质  关于错误出生的责任性质,学者有三种意见: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说认为夫妻双方在接受母婴保健服务后与医疗机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根据医疗合同具体确定的。这种学说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较为流行。“所谓医疗合同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的

6、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医疗机构由于自身过错未能合理、适当履行告知义务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断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主要是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双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医疗合同中夫妻双方负有提供医疗机构要求的基本信息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与之相应,医疗机构负有对孕妇进行全面的检查、告知检查结果,根据其需要解释相关的专业术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义务。有学者提出“孕妇有从医师那里获得咨询帮助、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权利,而医师在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时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专家提供的检查

7、不符合一般专家所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可认定该专家的检查行为存在过失,当然应对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针对具体案件来说,医疗合同由于属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如果提起违约之诉,一是原告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如身份证明、挂号证明、付费依据等;二是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具体的损失;三是证明该违约行为与具体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采用违约之诉救济对原告存在不利的几点:一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必须是医疗合同

8、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往往是孕妇,即孩子的母亲,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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