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鉴定的启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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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鉴定的启动权论文关键词:刑事鉴定 司法官启动制 当事人启动制 综合式启动制  论文内容摘要:刑事鉴定启动机制大体分为分为司法官启动制和当事人启动制。二者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机制的建立应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结合职权主义并引入司法审查的综合启动机制。  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作出判断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证据。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属于举证制度

2、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权属来看,鉴定启动决定权以及鉴定人选任权的焦点问题在于分配这种权力时,如何实现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而不至于使双方权利失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权力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在鉴定启动过程中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平等的申请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程序来看,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与诉讼程序和模式紧密相关,谁有权委托鉴定、对哪些事项可以委托鉴定以及委托何人来进行鉴定等,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模式巾有着不同的界定。在实质上体现了一国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鉴定启动制度中,

3、鉴定启动决定权是一核心问题,本文就此问题略发管见,作引玉之砖。  一、各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之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大体分为司法官启动制和当事人启动制。  (一)司法官启动制。  司法官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提起及鉴定实施人员的选定和实施内容的确定等方面均由司法官决定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通常由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来决定。在具体由谁来启动鉴定方面,又因各国传统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4、gt;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冈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鉴定。”四《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78第规定“鉴定应当由调查人员、侦察人员、检察长和法院指定。”  不过,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着鉴定的司法官启动制。那种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司法官启动制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8条在赋予法院指定译员权力的基础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赋予了法庭指定专家证人的权力,“法院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习联邦最高法

5、院咨询委员会的二是“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容易出现错案、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中,独立决定鉴定事项,委托鉴定人。这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关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再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院还可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同时,法律没有对“再行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相应条件作出规定,这极易导致上述鉴定的随意性,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形成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同时并存的现象,以至于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被聘鉴定人的相对固定化,导致法官或检察官对这些“熟人”的鉴定结论偏昕偏

6、信,从而影响对相关问题的认定。  总之,我国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鉴定人委任权仍然被垄断在公检法三机关手里,当事人无权直接聘请自己所信任的鉴定人。这种具有纠问色彩的鉴定启动制度,显然与已经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无论是从立法精神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是不相符合的,转变观念,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已势在必行。  三、构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之设想  对于应怎样分配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的问题,我国学者观点颇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委托权应当由法院统一行使;嘲第二种观点则主张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鉴定启动权,同时

7、基于我国司法传统,不必剥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鉴定启动权,可以与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并存,但应处于辅助地位;第三种观点则主张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委托鉴定权,同时为了调查核实证据,法院也可以申请鉴定,但是,法院不能自鉴,自认。应当说,这些观点坚持了大陆法系司法官启动制的精神,并且汲取了当事人启动制的先进理念,有一定合理性。不过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结合我国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结合职权主义并引入司法审查的综合式启动机制。这种启动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当事人的参与,注重诉讼程序上

8、控辩双方的平等问题。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最应该有权直接启动鉴定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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