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的启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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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鉴定的启动权  论文关键词:刑事鉴定 司法官启动制 当事人启动制 综合式启动制  论文内容摘要:刑事鉴定启动机制大体分为分为司法官启动制和当事人启动制。二者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机制的建立应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结合职权主义并引入司法审查的综合启动机制。  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作出判断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证

2、据。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属于举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权属来看,鉴定启动决定权以及鉴定人选任权的焦点问题在于分配这种权力时,如何实现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而不至于使双方权利失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权力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在鉴定启动过程中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平等的申请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程序来看,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与诉讼程序和模式紧密相关,谁有权委托鉴定、对哪些事项可以委托鉴定以及委托何人来进行鉴定等,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模式巾有着不同的界定。在实

3、质上体现了一国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鉴定启动制度中,鉴定启动决定权是一核心问题,本文就此问题略发管见,作引玉之砖。  一、各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之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大体分为司法官启动制和当事人启动制。  (一)司法官启动制。  司法官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提起及鉴定实施人员的选定和实施内容的确定等方面均由司法官决定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通常由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来决定。在具体由谁来启动鉴定方面,又因各国传统不同而有所差异

4、,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冈<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鉴定。四《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78第规定鉴定应当由调查人员、侦察人员、检察长和法院指定。  不过,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着鉴定的司法官启动制。那种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司法官启动制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8条在赋予法院指定译员权力的基础上,美国《联邦证据

5、规则》第706条赋予了法庭指定专家证人的权力,法院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习联邦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的  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上述司法解释也赋予了有关当事人可以就司法鉴定事项提出有关申请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同时第159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公安部和

6、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尽管如此,我们要注意的是,有关申请鉴定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侦查机关和法院。换言之,如果他们拒绝当事人的有关申请,当事人只能服从,而不能自行聘请鉴定人并要求法庭予以传唤作证,也不能向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疑义或司法救济。这是一种带有浓烈纠问色彩的强决定弱申请启动制,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那种主要由控辩双方决定鉴定事项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由司法官决定启动事项的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下载论文  这种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严重的后果,是直接导致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自侦

7、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还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相互扯皮,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某些条件。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由于鉴定的提起及过程没有必要的监督或中立审查措施,容易导致在司法鉴定问题上的暗箱操作。尤其在侦查和提起公诉这两个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由于刑事诉讼职能的差异,实际处于两边对立的状态。此时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滥用权力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监

8、督。为此,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几乎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然极为不利,在侦查阶段或者提起公诉阶段他们没有权利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二是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容易出现错案、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中,独立决定鉴定事项,委托鉴定人。这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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