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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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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与论争:美国刑事正当程序的范围——兼论美国的正当程序方法论论文一、引论在美国,正当程序的一大特色是它与宪法的紧密结合。但是,美国宪法仅规定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对于正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则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因此,对正当程序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是相当大的。经过长期的努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逐渐而坚定地从含义模糊的正当程序条款中发展出了一套以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为核心、规则细密且相对明确的程序保障体系,形成自己独特的正当程序方法论——即.freelsonv.California,332U.S.46,
2、1947)。)也许是意识到了完全仰赖第十四修正案的缺陷,全部合并原则的主要支持者,布莱克大法官主张应当从整体上理解第十四修正案,尤其是要注意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表述。“比起主张我们伟大的权利法案的保护,美国公民还有什么更宝贵的特权呢?”“禁止减损‘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难道不是权利法案应适用于各州的合理表达吗?”(注:邓肯诉路易斯安那案(Duncanv.Louisiana,391U.S.145,1968)。)关于全部合并原则的实际效果的争论,可以见于布莱克大法官和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在亚当森诉加利福尼亚案中的
3、不同意见。除了强调对第十四修正案进行历史分析外,布莱克大法官还认为采取全部合并的立场可以消除“基本的公正性”标准的缺陷,联邦最高法院当时主要运用后者来决定哪些个人权利应当得到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而免受州行为的侵犯。布莱克大法官认为这样的标准是一个“自然法”概念,判决可以根据某个法官的主观的、个性化的观点作出。而全部合并原则可以把联邦最高法院带回“明确界定的宪法限制”。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对全部合并采取一种相当不同的看法。他指出,权利法案中的一些要求是“人性经验的持久反映”,但是另外一些只是“表达了18
4、世纪的英格兰关于查明事实的最佳方式的有局限性的观点”。其他的人虽然也倾向于布莱克大法官的意见,但是也承认全部合并将面临很大的实际困难。例如,联邦政府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限制于数额较大的金钱诉讼案件,以此来避免在小额诉讼中使用陪审团,但是州就不可能采取同样的方法回避使用陪审团。如果规定所有诉讼标的额在20美元以上的案件都要实行陪审团审判,只能使已经超负荷运转的州法院雪上加霜。虽然全部合并原则直到19世纪90年代才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郑重考虑,但是早期的屠宰场案已经预先注定了它的命运。(注:屠宰场案(Slaught
5、er-HouseCases,83U.S.36,1873)。)这是联邦最高法院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个判例。一些屠宰场主对路易斯安那州赋予一家新奥尔良屠宰场独占经营权的规定提出异议,认为该规定侵犯了他们的经营权,因此违反了刚刚通过的第14修正案的特权和豁免权条款。联邦最高法院以5∶4驳回了这种主张。多数派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双重公民资格的表述指出,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仅仅是联邦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原告的解释与“关于州和联邦相互关系的整体理论”相矛盾。如果采纳这种主张,就会使联邦最高法院变成“州的所有立法的审查者
6、”。既然屠宰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将受保护的特权限于联邦公民权,那么对权利法案的顺理成章的解释是,不能强求各州承认其中提供的权利保障。三、“基本的公正性”(fundamentalfairness)立场“全部合并”观点实际上是结合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和权利法案共同来界定正当程序的范围,但是“基本的公正性”观点则不同,它的惟一根据是正当程序条款。这种观点认为,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是有弹性的,它只不过表述了法律的文明标准。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和哈伦大法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全面理解“基本的公
7、正性”的立场。(一)“基本的公正性”的含义和法理根据“基本的公正性”原则,正当程序条款可以解释为防止州侵犯那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多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在确定何者为基本权利时使用过不同的表述。例如,“隐含于有序自由(orderedliberty)概念”的权利;“深深地植根于我们人民的传统和良知”的基本权利;“处于我们所有的文明和政治制度之基础地位”的权利。虽然用词有所不同,但是上述说法被认为表述了同一个标准,这一标准经常被简称为“有序自由”标准或“基本权利”标准。(注:上述关于“基本权利”含义的表述来源于韦恩
8、·拉法耶、杰罗尔德·伊斯雷尔:《刑事诉讼》appv.Ohio,367U.S.643,1961);鲁滨逊诉加利福尼亚案(Robinsonv.California,370U.S.660,1962);克尔诉加利福尼亚案(Kerv.California,374U.S.23,1963);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v.unro,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5thed.,p.520.)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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