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论争:美国刑事正当程序的范围——兼论美国的正当程序方法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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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与论争:美国刑事正当程序的范围——兼论美国的正当程序方法论一、引论  在美国,正当程序的一大特色是它与宪法的紧密结合。但是,美国宪法仅规定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对于正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则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因此,对正当程序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是相当大的。经过长期的努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逐渐而坚定地从含义模糊的正当程序条款中发展出了一套以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为核心、规则细密且相对明确的程序保障体系,形成自己独特的正当程序方法论——即,在解释正当程序条款的外衣下,行使着修正宪法的权力。因

2、此,虽然作为程序性正当程序基础的美国宪法条款从其最初通过的那一天就没有发生过变化,但是各个条款的内容经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却扩充了许多。正当程序概念的这种见缝插针式的发展在厄尔·沃伦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许多学者都用“革命”一词来形容沃伦法院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行的影响深远的改革。但是自从沃伦·E·伯格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就可以感觉到一种被称为“宪法反革命”的现象,即对沃伦法院作出的一些过激的正当程序判决进行有意的和直接的抵制。令人吃惊的是,无论是沃伦法院的激进

3、改革,还是伯格法院的刻意回缩,立法机关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都是软弱无力的,(注:例如,沃伦法院在作出著名的米兰达判决之后,国会曾经通过了推翻米兰达判决的法律(18U.S.C.§3501),但未能成功。)原因只是因为:各法院,尤其是沃伦法院不愿意服从立法机关在正当程序问题上做出的判断。  司法机关在美国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扮演的突出角色,其根基在于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低级法院。”这一看似普通的条款在1803年经马歇尔法院的解释,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国会

4、制定的成文法合宪性问题上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宪法根据。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指出,“如果两个法律发生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哪个法律有效……这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5U.S.137,1803)。)于是,联邦最高法院从中得出结论,对宪法作出最终解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责。这一结论产生了美国宪法学界最有影响的观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什么。这种司法至上主义在正当程序问题上有突出的表现。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同样的正

5、当程序方法论,在刑事正当程序的范围和内容的确定方面也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有两个正当程序条款。(注: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是这样表述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条修正案第1款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者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就其限

6、制的对象而言,在第五修正案为联邦政府的行为,在第十四修正案为各州政府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私人行为。所谓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的行为,包括政府的一切立法、行政、执行和司法行为。就其保障的对象9而言,不论第五还是第十四修正案,均为人(person),而非公民(citizen)。所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法人作为人为的创造物,与自然人终究有所不同,因此它有些时候不享有正当程序条款对自然人设定的保障。例如,自然人可以根据第五修正案拒绝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言或文书,但法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上述人等,不限于美国

7、公民,还包括在美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但是,没有取得合法入境资格的外国人,在美国如遭到逮捕、拘禁,以至驱逐出境,则不受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保护。(注:周道济:《基本人权在美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页。)  从程序的视角来看,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目的在于,禁止政府未经合乎英美国家公平、正当观念的程序便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换句话说,政府对人民采取任何可能不利的措施,必须根据已经确立的程序方面的惯例与方式。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就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

8、条款而言,它可以包括权利法案中涉及的刑事被告人的所有权利,但是又不以此为限。对于一切诉讼案件,凡是适合案件性质,而且经法院确认的习惯和惯例,均属正当法律程序。但是由于美国二元联邦制政治体制的存在,适用于联邦的限制未必能适用于各州。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究竟包含了哪些与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相同的程序要求,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同一时期的不同法官之间,存在着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政策方面,也经历了一个法理上的转变过程。多年来,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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