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应遵循的原则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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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释明应遵循的原则刍议  法官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法官询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适当的予以排除,这样的一种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清晰地提出法官具有释明职责,而且准确地界定了该职责的内涵和范围。要恰当地行使法官释明权,笔者认为,法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官释明,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

2、积极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这一职责。  法定原则要求法官做到:1、必须释明。即法官遇到释明的情形,就应当主动地释明,不可随意弃舍。如果不释明,那么将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如法官“  法官释明应遵循的原则刍议  法官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法官询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适当的予以排除,这样的一种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清晰地提出法官具有释明职责,而且

3、准确地界定了该职责的内涵和范围。要恰当地行使法官释明权,笔者认为,法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官释明,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这一职责。  法定原则要求法官做到:1、必须释明。即法官遇到释明的情形,就应当主动地释明,不可随意弃舍。如果不释明,那么将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如法官“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而又要求当事人承担证据失权后果的,当事人以法院(法官)未履行举证指导义务为由上诉时,上诉法院得以此理由撤消原判决

4、,发回重审。”(注: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02年版P49)。这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法官也要承担错案责任。释明职责,是对法官的刚性要求。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制宣传。法制宣传的主体虽然也包括法官,但范围更广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人员都有宣传法律的责任,而释明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官;法制宣传的对象是所有的广大群众,而释明权的对象是特定案件的特定当事人;法制宣传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而释明权的内容仅指民事证据规则

5、中的特定内容,范围很窄;法制宣传可在任何时候进行,而释明权的行使只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因此,法制宣传的职责是宣示性的,其要求相对灵活,法官释明职责则是特别法的特别要求,法官在履行本职职能时必须得到充分满足。2、释之有据。法官行使释明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可扩大释明范围。《证据规定》列举了法官的释明的四种情形。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法官的举证指导义务;第八条规定了拟制自认规则中的释明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义务。这四条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依据,法官应当在此范围内释明,

6、不能逾越。否则,要么释之无据,要么就是诉讼中的法制宣传。3、不可遗漏。释明必须全面,该释明的,就应当释明。既不能部分释明,也不可单方释明。  二、公开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将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它成为诉讼程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诉讼程序必须公开,释明也应当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否则,则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开原则要求法官做到:1、释明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释明时必须公开说明,不要私下与一方口头解释。2、释明的内容必须公开。

7、也就是说,释明应当充分,不能粗糙、简单,该释明的内容,应全部地、彻底地告知当事人,以使相关当事人明白,从而让其自由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诉讼对策,实现释明的目的。  三、对等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内容不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在个案中,既可能向原告释明,也可能向被告释明,还可能向第三人释明,所以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当坚持对等原则。对等原则要求法官做到:1、应对诉讼法律关系的相关当事人释明。即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该向原告释明的,就要向原告释明,该向被告释明的,就要向被告释明,第三人也是如此。释明时,切忌

8、厚此薄彼。不能向一方释明时,热情有加,而向另一方释明时,则含混了事,甚至怠于说明。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2、向一方释明的,必须告知对方。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具有对抗性,这是由当事人各方的诉讼利益所决定的。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这一规律。在释明时,也是如此。当法官依法向一方释明时,该当事人就会因此享受到相应的诉讼利益,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朦胧不知,就无法采取对策,从而失去辩解和举证机会,导致双方的权利失衡。所以,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利用何种方式,法官均应在向一方当事人释明后,尽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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