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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美国《通讯法》中互联网站的侵权责任研究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美国《通讯法》中互联网站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重新审视了美国《通讯法》第230条,探讨了该法条的立法原意。网站作为一种特殊实体的民事法律主体性质需要明确。互联网站作为网络内容发表服务提供商从其经营模式,法律主体地位来讲,应当在不适用第230条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负有替代侵权责任。关键词:美国《通讯法》第230条;网络服务提供商;替代侵权责任1问题的提出在美国一家法学院招生网站的BBS(BulletinBoardSystem网上信息发布系统)上,几位法学院女同学成了网友们恶语攻击的对象。其中一位女生要求网站管理员删除那些对己不利的言论时。管理员却另开一个帖子专门讨论她的这种
2、请求是否必要,这当然又引发了更激烈的攻击。一名女生曾遭强奸的事实被网友公布到了一家专门刊登小道消息的网站,由此引来众多网友言称此事错在被害者女生。更有甚者,另外一名无辜女生被人错认为该受害人,无辜者也不胜其烦。受害人所在校方要求网站删除诋毁受害人们的言论,网站却置之不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所暴露的网上恶意行为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注意。在美国,根据《通讯法(municationsDe-cencyAct1996)》第230条(美国法典第47篇第五章第二部份第一节第230条),只要网站与不适当内容无关,则对网友发表的言论不负责任。如此,网站上用户们对自己的恶意行为不必负责任,因
3、为很多用户是匿名的。网站也可根据该条免去责任,受害者只能认倒霉吗?学者们对此提出的对策主要分为两种;废除第230条或者对言论发表者课以责任。作为免责条款的第230条不能解释为网站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可以免除因客户使用网站服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2第230条免责条款的含义财产(网站)的所有权人对客户在其网站上的行为的管理义务由法律和道德规范来调整。这种管理义务随网站所有者的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若网站所有者从网站牟利、如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与客户形成合同关系,则网站所有者不能因此免除全部责任。然而事实上相当数量的网站都制订了所谓隐私权政策,从而取得客户隐私信息的使用权,并可能以此
4、牟利(主要表现形式为广告)。从另一方面讲,网站所有者能逃脱相当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附属义务。第230条意在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着(网站)屏蔽或删除网站上不适当内容的权利,从而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法院判例援用第230条过于泛滥。因此现在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本是保护服务商监视网上不良内容的一条权利规范却成了网站免于责任的护身符。如前述案例中,当事网站就据此声称自己只是服务提供商,不对客户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尽管客户的行为已属恶意。因为网站作为特殊的新型媒体,其所刊登的信息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是客户提供,且互联网传输便捷。信息更新异常迅速,网站可能无力去审查每一条信息。这是互联
5、网站与其他媒体运营模式之最大不同。但这不足以得出结论说网络服务商可以免除所有责任。考虑到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取得救济的唯一有效途径常常只是要求网站管理员删除攻击性的言论,这对受害来说显失公平。且从经济角度分析,让受害者大海捞针般去寻找实际侵权人即使可能也必将耗时耗力,难堪其累。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根据服务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上网的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电话拨号、专线、宽带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简称为ISP;另一类是通过互联网开办网站、提供信息内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信息的传播,简称为ICP。由于两者提供的服务完全不同,
6、因此在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都存在差异。上述案例主要涉及网络内容发表服务提供商(IC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擅自公开用户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或者主动转载其他网站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或者直接侮辱、诽谤他人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对于网民发布的侵害他人权利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没有及时删除,就违反了其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4网站是否法律上的财产对于网站是否法律上的财产存在争议。但有一点大家认识一致:网站所有者的确可以从其创办的网站获利。网站经
7、营尽管有时不以出售通常所说的产品或有着物理上的商店,但网站可以间接地通过广告收入或是利用网站作为通常产品的市场推广平台。如此,网站所有者就应对其客户负有适当注意义务,这正如其他商业实体对其客户所负义务一样。通常任何人都可以是互联网站的客户,服务上也正是通过尽可能多的客户点击流量,即使某些客户并未发表言论或注册相关网站。从合同法角度讲,网站的所有正常接触者都是网站的受要约人。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认为,“土地占有人(posses-sotofland)为了其商业上的目的而使土地对公众开放的,对于为了此种目的而进入土地的公众中的成员蒙受的人身伤害,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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