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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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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 哈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是税法是中国矿业投资者及中哈矿产资源合作的主要依据,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地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等国均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及优惠的投资政策,正吸引着世界各国投资商的目光,成为重要的矿产投资目标国。其中哈国是中亚地区最吸引各国矿产投资商注目的国家。同时,中亚各国涉及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也成为他国在中亚地区投资矿业、开展资源合作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哈国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
2、进行修订和完善,基本建立起清晰、透明以及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健全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稳定的政治环境为哈国大量吸引外资提供了法律和政治保障。 一、税法 哈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是税法是中国矿业投资者及中哈矿产资源合作的主要依据,其不仅科研维护资源合作的秩序,还可以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深入研究哈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从相关的税收制度着手。 (一)税法的名称及内容不同目前我国的税收全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统一做出规定,以正税清费为原则,推进费改税,不断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取缔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哈萨克
3、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则不是单一的税法,而是税费法,因为其税法典除了规定税,还规定了各种规费。但哈国也同中国一样,明确规定地方各州没有变更税费的权利,只有国家有权颁布和实施税费法。 我国税法对企业作财务账目时税费的具体做账方法,没有做出规定,但哈国税法典对企业作财务账目时税费的具体做账方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为确保我国在哈国的矿产投资企业的财务正确支出,保护我国在哈国的矿产投资企业的合法资产,以防其被非法侵占和划拨,可以由了解和掌握哈国税法典的中方工作人员监督企业财务账目。 当哈方财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错财务账目时便能够及时地被掌握哈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中方工作人员发现和纠正,以避免
4、更大的损失。 哈国税法典明确规定有17种税和11种规费,一共28种税费。中国在哈的矿产投资企业除了缴纳这28种税费外,任何机构包括税务机关都不能再向其征收额外的税费,如征收,中国在哈矿产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拒绝。 (二)公司所得税方面的异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5、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非居民企业①.哈国税法典也将企业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两者都要依法交纳公司所得税。只有依据哈国法律进行了注册而建立的法人,且法人的有效管理地即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所在地在哈国境内的法人才是居民法人,如果法人的有效管理地不在哈国,而是在哈国建立常设机构进行活动,那么该法人则是非居民法人。由此可见,中哈两国都将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本国领域内作为划分居民法人与非居民法人的标准。 在征税方面,哈国税法典对不同征税主体的税率做出如下规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征税的税率都是15%两者相同。凡在哈
6、国进行活动并且有收入,即使是在哈国既没有有效的管理地,又没有建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法人纳税时税率也是15%,只是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税率不同于居民法人是5%. (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均为居民。哈国虽然也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但其税法典对居民的要求不同与我国,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均为哈国居民。1、一个公历年的连续12个月期间在哈国居住183天的自然人;2、在哈国具有不动产的自然人;3、
7、有亲属在哈国居住的自然人。以上条件均布符合的自然人被认定为非居民。哈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外国人均为非居民。 居民和非居民的征税税率相同都是10%,但是居民和非居民的股东红利(股息)的征税税率是5%②. (四)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征税哈国税法典规定地下资源使用人需要交纳预约发售的红利、商业发现红利、补偿历史开支款、开采矿产税和超额利润税等专项税。地下资源使用人为了在合同区域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所支付的一次性交款被称为预约发售的红利。对于在尚未确定矿产蕴藏量的区域进行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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