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共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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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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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典型担保共性解析当今商品经济时代下,企业之间贸易频繁、标的庞大,为满足企业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金融体制不断创新,创设出诸多的新型融资及担保方式。这些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突破了传统典型担保的条框约束,程序简便、操作灵活、更具效率,因此颇受欢迎,在实践生活中大放异彩。但在秉承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实践创生的担保方式与原有的典型担保理念格格不入,甚至动摇了原有的概念体系,这种动摇带来的混乱绝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问题。(注:借用王卫国先生论述让与担保与现有物权法理论的关系时的表述。参见王卫国、王坤:《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现代法学》2004年

2、第5期。)因此,在既有的理论框架下对各种新型非典型担保作出合理解释是个颇费思量的问题。本文即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几种新型担保方式的内部构造,寻求其相似点,以期在既有的制度背景下为这些新型非典型担保寻找一种合理的调解方案。一、非典型担保内涵及样态非典型担保,实务上又称作变态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与典型担保相对应,是指传统法律中未曾规定但在交易实践中新发展起来的担保类型[1](P.13)。当然,并非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的所有的担保类型都属非典型担保,其仅指经过一定程序得到法律(或判例)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制度化而在(担保)实体法中不存在的、在典型担保以外颇具

3、代表性的担保形式[2](P.113)。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是迄今为止已获广泛认可的非典型担保方式。1.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者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3](P.896)。让与担保中让与的对象是“权利”且通常是“所有权”,这是其与抵押、质押等传统担保形态的核心区别。该制度以其无可争议的优越之处,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2.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

4、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保留作为分期付款买卖的黄金搭档早已获得了广泛承认。尽管立法争议颇多,其制度构造中所有权的担保性却是已经获得广泛承认的。目前不少国家将其作为与让与担保并列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融资租赁

5、中,承租人有权选择所需设备及其供应商,出租人只能依承租人要求负责出资购进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方负责设备质量、规格、数量以及技术上的鉴定验收,并承担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维修、保险和过时风险,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名义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主要权能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所有权附带的风险收益等也都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仅是名义的所有权,主要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清偿。由上可见,几种非典型担保都关涉一个共同争点:“所有权”的担保性。依据传统民法,所有权可经权能分离而做用益或担保,但“所有权”这一标签本身与有体

6、物捆绑一体,直接决定其权利内容及范围,拥有所有权的人即依法享有所有权相应的权益。“所有权”尽管也称为“权利”,但这一无形“权利”本身不可像其他“权利”一般转让或用作担保。“所有权”这一权利标签本身无意义。但非典型担保突破了对“所有权”这一常规界定,赋予“所有权”标签以单独的法律意义,赋予其真正的“权利”价值,可转让用于担保。二、非典型担保共性分析——所有权的担保性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都涉及所有权的担保性,但这一“担保性”在三种非典型担保中的运作机理是否一致,如何定性?这关系到对所有权突破的方式及调解方案的选择,因此笔者首先对此三种非典型担保

7、的构造进行分析。(一)让与担保中的“所有权”对于让与担保的构造有“所有权构造说”和“担保权构造说”两大类。依“所有权构造说”,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设定人的地位过于微弱,其对标的物无任何物权性的权利可言。既使债权人在清偿期前违反诚信处分标的物,设定人也只能依据债务不履行向债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债权人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构造说”一度在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目前已逐渐式微,因为其过分强调所有权移转的形式而忽视担保的实质内容,无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实践的改造,让与担保在基本构造上出现了由“所有权构造说”向“担

8、保权构造说”转变的趋势。担保权构成理论认为让与担保只不过是担保权的设定,所有权移转是担保权设定的手段和外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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