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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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论文格式范文关于新《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肯定了新《婚姻法》在旧《婚姻法》基础上作出了许多有益的修改和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必须引起立法者和理论界重视。    关键词:《婚姻法》;比较研究;完善    新《婚姻法》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新需要,比旧婚姻法有许多方面的发展和突破。但从逻辑思维、实践操作、立法设计、价值取向和法学理论等进行审视,必须修正、完善之处还很多。    (一)新《婚姻法》第3条

2、第3款规定禁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包二奶”和“第三者”插足行为亮出了红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也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德良俗”),为中国人民所不能容忍。现实中出现的不少“包二奶”和“第三者插足”现象,造成了多少幸福家庭的破裂和悲惨后果,必须予以制止。新《婚姻法》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的突破,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起了很大的作用。    为了惩治重婚行为,必须正确界定重婚内涵和外延。最大问题是,新法似乎承认“

3、事实婚姻”(见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不承认“事实婚姻”有矛盾,这又导致了与刑法中重婚罪概念相抵触(重婚罪的构件包含了事实婚姻》。可见,新法对“事实婚姻”概念模糊,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新《婚姻法》第4条增设夫妻之间应当负有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的义务,这是强化了新法律的引导功能。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落后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市场,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解放”等不健康风气毒害着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中国人,这些负面

4、引导作用对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义务的产生了猛烈的冲突和破坏。因此,新《婚姻法》引进了正面的引导功能,强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这对于抵制那些负面影响作用具有积极的功能。    固然法律设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出现夫妻感情不和或婚姻关系不正常又不具备离婚条件,夫妻一方或两方都向第三者寻求“婚外恋”或通奸关系,以弥合夫妻关系存在的裂痕或不融洽关系,这些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的“相互忠实和尊重义务”?这不无探究之必要。    (三)新《婚姻法》第11、1

5、2条新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使结婚制度更加完备。旧《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导致现实中出现的胁迫、欺诈结婚等违法行为得不到正确处理,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方。新《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和申请时效,对完备结婚制度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当有重大助益。    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结婚制度仍存在问题有:1.婚姻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在认定无效时已到法定婚龄,是否也认定婚姻无效?2.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具有确认婚姻无效的职权?3.对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结婚,或者双方弄虚作

6、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4.新法将无效婚姻规定为当然无效是否合理?这些问题有待今后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修正、补充或阐明。    (四)新《婚姻法》第17、18条对夫妻财产制内容进行充实,使夫妻财产更为明晰和具体化。旧《婚姻法》原则上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和约定制,没有具体的析义,而且仅局限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这是不够的。针对旧法的不足之处,新法不但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一方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而且还规定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制”,同时保留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7、财产约定制”。这样,新法肯定了旧法中合理内容,又完善和发展了旧法中不足的地方。    对于夫妻财产制度仍过于简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充实:一是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二是建立婚姻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增设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五)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明确修改了夫妻一方如何清偿个人债务,澄清和纠正了实践中对债务清偿混淆不请和司法不一的问题。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32条),但是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第三人即债权人“知悉”义务,造成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产

8、生了混淆不清和司法不一的现象。如夫或妻一方在负债的凭证中,签上了一方的姓名,或一人共签夫妻双方姓名,或一方替另一方代签姓名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时,就有各种各样的处理结果,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司法的严肃性。新法明确修改为“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规定赋予第三人“知悉”义务,对今后债权纠纷处理具备了“单一性”的效能,澄清和纠正了实践中对夫妻债务清偿纠纷中混淆不清和司法不一的问题。    夫妻对外债务清偿往往很复杂,实践上遇到的问题远远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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