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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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几点思考【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就离婚中协议离婚、军婚离婚和离婚是夫妻在财产侵害方面就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

2、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但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发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一)、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

3、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如何承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二)、当前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1、协议离婚程序使不坏好意离婚者有机可乘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不惜钻法律的空子,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他

4、们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逃避计划生育。为什么这些人屡试不爽呢?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人只要是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自愿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其次,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的与他人结婚、或“合理”地生育,长以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就是一纸空文。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9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涉及到子

5、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分担等一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分担等一列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些离婚协议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处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债务的一方因反悔而诉至法院,对离婚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不认可,在协议离婚后很短时间内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是: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匮乏。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根本不清楚哪些

6、财产可以分割,导致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随意处分与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财产;其次,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另一方同意离婚。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将家庭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放弃所有权而欺骗对方,使对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得到补偿的错觉;再次,协议离婚时不慎重,考虑不周全。一些当事人为求尽快离婚,一时冲动,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对协议内容缺少必要的斟酌;最后,《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条件的审查要求有所变化,导致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审查不严。正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时限、审查内容等工作要求的变化,婚姻登记机关重点审查离婚协议合意性、真实性,而无法过细地审查内容的合法性要求确认财产

7、分割协议无效,主张重新依法分割或析产。1、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监督处罚措施.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其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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