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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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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比较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悖论“三权分离”治理 论文摘要:非营利性组织与营利性的公司具有不同的特征,其治理理论存在逻辑上的悖论。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三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冲突、激励不相容等特殊问题,使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法制化势在必行。 非营利组织通常指政府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也有称之为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独立部门、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等。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出现,后被广泛使用。各国均有类似的组织,但名称大相径庭,在英国往往称为“慈善组织”和“自愿组织”,法国乃至欧盟有“社会经济组织”等。
2、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及功能 非营利性组织有以下特征:非营利性,指非营利性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民间性,即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的一部分;组织性,即组织内部有章程,有规则、负责人及经常性的活动,不同于非正式的、临时性的聚会;公益性,即组织的目的是公益的;自愿性,这一部门包括了构成称之为“市民社会”的所有自愿性组织,从而与政府部门及企业相区别。 非营利组织的功能不可低估。例如,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对美国代议制民主的贡献是关键性的,这体现在三方面:教育人们学习如何自治,劝导人与人之间相互容忍与礼貌,协调个人
3、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起到了平衡作用。非营利组织能够约束或阻止政府和企业权力的过度使用,其方式不是强制力或暴力的使用,而是向他们表达了一种可以听见的“声音”,这种“声音”表达了对个人的关怀,从而保持这种民主体制的社会合法性。如果没有这种可依赖的制度协调过程,政治秩序就会与个人价值观及现实相脱离。如果没有了道德基础,政治秩序就失去了合法性。而为了恢复政治秩序,就需要强力而不是一致同意,从而民主也就不复存在。这种协调不能是偶然的、零星的,必须有一种制度结构。 治理悖论及比较制度分析 尽管非营利组织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在世界范围内,总体上看不论是学者、
4、法院、立法机构还是政府对它的关注远不如对公司这一营利性实体的关注。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总体上不仅落后于公司理论,而且也落在了实践的后面。理论研究的欠缺有时还使得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不知所措。 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与复杂多样的功能看,对其董事与管理人员的要求理应更高。但几乎所有的证据都表明,总体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远远比不上对于公司董事与管理人员的监督,他们在做出有关决定时也无有效的参与,所以,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有效性更低。事实上的悖论就是,非营利组织接受了大量的公共财政转移、税收上的优惠待遇、其他补贴、私人捐赠及自愿者的服务,然而,他们所受的责任约束却很
5、少,那么一个“无效治理”的非营利组织怎能很好地实现其宗旨呢? (一)“三权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前提。在“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体制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行使包括剩余索取权在内的股东权。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则由董事会或其他经营人员(如经理)行使。 在非营利组织中,“出资人”(如捐赠人、财政拨款)对于出资的财产不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经营、管理的权利。非营利组织名义上拥有各种财产,是财产所有者,而实际管理权和控制权由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使。受益人不占有财产,名义上也不享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他享
6、有作为所有权很重要的一部分权能的剩余索取权。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受益人是全体公众,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是公众。作为所有者的“出资人”和作为管理者的董事基于非营利组织财产不得分配的约束条件对组织的财产没有剩余索取权。“三权分离”由此产生。 “三权分离”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治理较以“两权分离”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变得更加复杂。各国实践产生的混乱与大量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便是最好的佐证。非营利组织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也大量存在。 (二)委托—代理关系冲突 代理理论认为,如果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中心。然而
7、,对委托人或代理人来说,想不费分文就确保代理人将做出按委托人观点来看的最优决策,一般是不可能的。在大多数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将承受实在的监督和签约活动的费用(金钱的和非金钱的)。因为代理人不太可能完全以自身行为为委托人服务,所以委托人就有必要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以阻止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就引起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自我约束成本以及委托人的福利损失。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以其所在组织的开支追求个人福利或逃避责任当然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非营利组织的代理关系冲突在这一点上与公司中存在的代理相同,只不过由于利润最大化并非营利组织的“所
8、有者”主要目的的事实加重了这一问题。譬如,委托人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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