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

ID:26403219

大小:57.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11-26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_第1页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_第2页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_第3页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_第4页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立台北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台北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93級歷史組專題研究論文指導教授:陳炯彰教授宋代婦女的婚姻學生:劉子瑛學號:890322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題目;宋代婦女的婚姻緒論2一、研究目的與範圍2第一章宋代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4第一節婦女在婚姻中的規定及所獲的保障4第二節婦女在婚姻中的義務與責任7第二章婦女的再嫁與改嫁10第一節再嫁與改嫁的產生原因10第二節再嫁與改嫁的社會意義12第三章守節與貞節觀15第一節士人的貞節觀15第二節當時社會情形17結論20【參考書目】21緒論一、研究目的與範圍家庭是構成社會最基本的單位,而「婚姻」

2、就是家庭所產生的基礎,我們也常以「終身大事」來稱呼結婚這件事,而近年來女權主義開始高漲,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不像傳統之中那麼卑微、低落,而我們對於從前的的社會,有著婦女一定是以夫為天,在婚姻中沒有地位、也沒有保障的印象,但是事實真的是如此嗎?藉著這次的專題研究,想趁機多瞭解在父權主義至上時期,女性在婚姻中到底是被視為何種角色,擁有何種地位。目標選定宋朝,是因為宋朝是在唐朝這樣沾染著濃厚胡風的時期,與明、清如此保守的時代之間,可見宋朝一定是個承先啟後,社會由開放轉至沈靜的時期,而且有相當多的婚禮制度也是從宋朝延續著唐朝的

3、體制,漸漸開始生根茁壯,最後明清兩朝開花結果,所以在這樣環境之下的宋代婦女,在婚姻中擁有何種的責任與義務,扮演何種角色,還有擁有哪些權力都是我所好奇的。由於女性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比較不被重視,甚至是被忽略,所以有關女性的記載也是少之又少,就算有的也不免是一些稗官野史或是小說雜記,所以想將宋代的婦女在婚姻中相關的事情作個比較完整的介紹。首先是由宋代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開始,先探討她們在法律之中是否有相關的規定或是限制,因為從當時的法律條文來看可以清楚的看到當時社會對女性的觀點如何,相對的也能看出宋代在法律上對婦女是否也有基

4、本的保障,婦女在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時,有沒有可以依靠的法條。接著是因為婚姻關係,宋代婦女開始成為夫家的一員,自然的也就要負擔起一些責任與義務,而對於丈夫、公婆及其他親屬的態度是否又有不同,是第二節研究的重點。而在收集資料的過程中,發現了宋朝有個相當有趣的現象,即為婦女再嫁與改嫁的現象,這與我們一般所認知道的從一而終觀念有所差距,而且在後來的朝代也極少發生如此的狀況,所以針對此一現象所產生的原因開始著手探討,看是哪種因素所佔比例最大?以及這種現象背後所隱藏些什麼意義、以及具有哪些代表含意,就是第三章所研究的重點。不過與這

5、樣的現象共存的,是程頤的一句名言:「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由於程頤在當時頗具聲威,所以這樣的觀念是否與社會上的現象產生矛盾,而與他相同階層的其他人是否也擁有相同的想法,若是有,他們的想法對當時社會是否又造成了不同的影響,則是最後探討的重點。第一章宋代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第一節婦女在婚姻中的規定及所獲的保障中國一向是男尊女卑的,尤其婦女在婚姻中似乎受到許多的限制,但卻少聽說過有保障,本節就針對宋代婦女在婚姻所受的限制及獲得的保障兩方面,進行探討。宋代的婚姻律令雖然是延襲開元之制,但是對於婚姻年齡,因為當時社會有早婚的惡

6、習,所以司馬光及朱熹則是認為男子十六歲以上、女子十四歲以上即可以結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主,無期以上喪,皆可成婚。……。今令文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蓋以世俗早婚之弊,不可猝革,又或孤弱無人可依,故順人情立此制,使不麗於行耳。……。司馬光,《溫公書儀》卷三。轉引自彭利芸,《宋代婚俗研究》,台北,新文豐出版社,1988,頁19。所以從《尚書》開始沿用的「男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尚書》大傳,虞夏傳,堯典。轉引同上,頁18。」的制度開始有了改變,並且沿用至清末。一般而論,宋代男子在定婚

7、約上還是比女性要佔便宜的多,相較於男子離家在外可不經父母同意自行娶親而言《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台北,新宇出版社,1985年10月。,在室女對於擇偶對象或是議婚,本身都無自主權,雖然在一些記載中也有私奔之事,但也是當時社會所不允許的。而宋代訂婚重婚約,只要有婚書,私約或聘財其中一項,則這個婚約就擁有法律的保障《宋刑統》,卷十四;《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台灣商務出版社。,不過這種規定對男性的保障還是較多,如從解除婚約來看,宋代法律規定,若一男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與兩女定下婚約,若是已與自訂之女完婚,則就可與家長代

8、定的對象解除婚約,若還沒成婚,則與自訂之女解除婚約: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訂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宋刑統》,卷十四,戶婚律。。但是若是一女子同時許婚二人的話,就只能嫁給先許婚的對象,而且連主婚人都還要受到杖罰一百,或徒刑一年的懲罰,除非前訂婚男不願意娶,女子才可歸後訂婚男,但若後訂婚男以不知女子重複許婚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