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的若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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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立法的若干责任-->关于立法的若干责任关键词:立法责任国家机关行政行为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责任一直没有得到重视,我们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的认识处于很表层的理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抽象的行政行为是被排除司法审查之外,《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仅仅是对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要承担立法责任。而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在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中,存在着立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文本侵害公民权利的事实又大量存在。从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角度,我们认

2、为实施违法立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应该承担立法责任。一、立法责任承担的根据当国家机关制定了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对具体人造成损害时或者违反上位法律的时候,国家是否应承担起因立法行为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的立法责任,这是国内外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国家对立法行为不负立法责任。其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意志论”观点。基于卢梭“社会契约论”  关于立法的若干责任-->关于立法的若干责任关键词:立法责任国家机关行政行为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责任一直

3、没有得到重视,我们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的认识处于很表层的理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抽象的行政行为是被排除司法审查之外,《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仅仅是对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要承担立法责任。而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在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中,存在着立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文本侵害公民权利的事实又大量存在。从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角度,我们认为实施违法立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应该承担立法责任。一、立法责任承担的根据当国家机关制定了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的

4、实施在对具体人造成损害时或者违反上位法律的时候,国家是否应承担起因立法行为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的立法责任,这是国内外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国家对立法行为不负立法责任。其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意志论”观点。基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人民是主权者,制定法是主权者意志的表达,体现的是人民的公意;人民的意志是不可分割的,人民的意志是对自己的意志,不可能自己对自己进行侵权。从根本上就否认了立法机关有立法侵权的行为存在,就更谈不上负担立法责任

5、了。二是“主权论”。“主权”概念从政治学、伦理学运用到法律学科中,一般认为主权是无限和统一的,对于每一种法律体系而言,有一个最高的无限立法权力,主权者在行使他的立法权时不能受制于任何法律义务;主权者的立法权力不是来自任何法律,也不能被法律所废除,因此也谈不上主权者要承担立法责任。三是传统的公法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必须予以修改;认为如果要求立法机构承担立法责任就意味要求昨天的代表能预见今天的事情。此外传统的公共负担理论认为对立法错误都要求赔偿的话,国家财力将无法

6、负担。主流法学界大都支持这种观点,该观点至今一直为多数国家所认可,许多国家对议会的立法侵权行为原则上不负责任。(二)国家对立法行为负一定的立法责任。一种是国际法上的立法责任,国际社会中把国家的立法责任作为国家责任形式承担,如果一个国家加入某国际条约,承担该条约中所规定的义务,如果该国立法机关违背了该义务,应该承担立法责任,但这种立法责任主要是以国家责任形式承担,接受国家社会制裁。如南非在种族隔离时代通过了一系列种族隔离法,这些法律违背了联合国的《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条约》等

7、国际条约约定的义务,而且南非是签约国。因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追究其立法责任,主要是以追究南非国际法中国家责任形式要求南非承担立法责任、对南非实施国际制裁。第二种是国内法上的立法责任,认为国家对立法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该部法律的规定,如果该法律明文排除赔偿,则国家不负责任。目前,这种立法例主要为法国所采用。因为法国的法院不能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进行审查,只能适用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自身有规定,就可以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要求立法机关承担立法责任。(三)国家对立法行为承担全部的立法责

8、任。一是这种立法责任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美国的假定宪法是高级法背景之基础上,认为宪法就是基本规范,国家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法律为基本规范的一个等级的规范体系,其他的规范和国家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违反了规范体系,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对其这种立法行为要承担立法责任。二是宪法是全体国民行使制宪权的结果,而其他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只是代议制机关的结果,其效力自然比宪法低,国民制宪权的性质决定了宪法的高级法的性质。强调立法权限的划分,下位法律制定主体违反上位法,就得承担立法责任。三是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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