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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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文件京财经二〔2011〕136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6-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财政建筑节能补助资金通知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

2、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6月29日印发-6-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除

3、外),实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资金,实行多元化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的年度改造任务,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可统筹用于属地内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6-第二章改造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进行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

4、温度调控改造。第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改造。(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第八条具体补助标准(一)中央奖励资金根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245号)精神,市财政按照中央奖励资金标准、范围、下达情况以及各区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区县财政部门。(二)市财政补助资金-6-按照

5、财政部、建设部项目验收要求,根据各区县改造任务及完成情况,市财政以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标准,将补助资金分次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报第九条由各区县建委、财政部门,根据改造任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委审核确认任务完成总量。市住建委审核确认后,各区县财政局、建委要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向市财政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附市住建委审核确认函及《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第十条补助资金拨付程序(一)补助资金预拨市财政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年度改造任务指标,预拨补助资金的50%至各区县财政部门,剩余50%补助资金在改造任务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

6、进行清算。(二)补助资金清算市财政根据市住建委对各区县完成改造任务的审核确认情况,按季度进行清算,清算金额扣除项目预拨资金后,实行多退少补。第六章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监督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一)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7、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竣工后不能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720号)同时废止。-6-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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