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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4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改造工作量 (一)室内采暖系
2、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
3、数) 6 式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作量系数分别为:严寒地区40%、50%、10%,寒冷地区50%、40%、10%。 2.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传热系数仍未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 式中: 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未达标项的实测传热系数 注:(1)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参
4、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参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适应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变化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形式相适应。具体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热源及管网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管网改造所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θ1+θ2) 式
5、中:θ1为锅炉房或热力站计量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已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70%;对于未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0;θ2为热源及管网调控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改造后热源及管网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30%;对于不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0。 二、节能效果系数 6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以热源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
6、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量(%)=(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改造后能耗×对应的气
7、象修正系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 (一)能耗(千克标准煤)=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0.404×电耗(千瓦时) 注:按火力发电煤耗计算,每年各不相同,为便于对比,以国家统计局每度电折合0.404千克标准煤,作为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 (二)采暖能耗确定原则 1.改造后采暖能耗根据热源、热力站或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计量确定。 2.改造前的采暖能耗如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确定,对于无计量装置的,按照以单栋建筑、热力站、热源为改造单元的实际情况
8、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理论计算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的方法确定。 计算方法参见(三)。 (三)改造前无计量装置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 1.以单栋建筑为单元: 6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读数(J)/(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29307000) 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1千克标准煤(1kgce)的低位发热值为2930700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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