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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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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及时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在此,节选该书稿第一章(Introd
2、uction)作为该系列论文的开篇。DSU系列论文之开篇:ultilateralSystem)为标题的DSU第23条,则强调了有别于那些选择性争端解决制度的aticadoption)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特征,是另一个有助于该机制“司法化”的因素。在WTO框架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常被视为将被DSB通过,除非“DSB一致同意不予通过”(16.4,17.4,DSU),即存在所谓的“反向一致”(negativeconsensus)不予通过这些报告,或者专家组报告被上诉。另外,除了将以前GATT的实践法定化,DSU还建立
3、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管理这些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总而言之,WTO中法庭式的(court-like)专家组和上诉审程序,以及争端解决报告的准自动通过,排除了可能的政治阻碍风险。WTO专家组程序和准司法化上诉审程序也将有助于提升争端解决报告中法律推理的质量,而改善的法律质量以及透明度,也必将提升这些报告在地区或国内法庭程序中被考虑的可能性。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如上所述,WTO协议中的争端解决体制与先前的GATT体制根本不同。除了争端解决的完整体制以及报告的准自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DSU)中还引入了其
4、他一些进步。具体而言,与先前的GATT体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特征和进步可作如下归纳:〖3〗----签约方建立专家组的权利被正式确认(Art.6)。----专家组程序的迅捷的时间框架在各个方面都被明确规定(Art.12)。----专家的选任及其能力通过更多的对非政府专家的依赖而有所改善(Art.8)。----专家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方便争端方寻求和解的中期评议阶段(Art.15)。----规定了适当的程序确保其他成员的利益被专家组充分考虑到(Art.9,10)。----专家组可以向其他私人或机构专家寻求信息和建议
5、,以完善为做出正确裁决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Art.13)。----专家组通过对争议事项所进行的客观评估,协助DSB为解决争端而提出适当建议或裁决(Art.11)。----一个新的争端管理机构(DSB)管理争端解决程序(Art.2),并通过“反向”或“逆向”一致原则自动通过专家组报告(Art.16.4)。----如果专家组裁定争议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它可以建议有关成员采取措施以符合协定的要求,并可以进一步建议成员执行有关建议的方式(Art.19)。----DSB被授权在专家组建议或者裁决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监督有关建议
6、的执行情况(Art.21)。----建立了当事方可提出上诉的常设上诉机构,以使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受到审查(Art.17)。三、上诉审程序的引入之所以说DSU更强调revieones(DS26/DS48)中曾裁定:“根据DSU第17.6条,上诉审被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专家组所作的区别于法律解释或法律结论的事实裁决(findingsoffact),原则上不受上诉机构的审查。诸如关于某一事件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是否曾经发生的裁定,就是典型的事实问题。…关于某些特定证
7、据应被适当给予的可信性以及可采纳度(thecredibilityandent),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而如果被适当提出上诉,也属于上诉审的范围。”〖5〗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或结论”(Art.17.13)。因此它有完全的权力(fulljurisdiction)来判定案件的法律价值(legalmerits),并且可以用其自己的裁定部分或全部确认或取代专家组的报告。上诉机构也可以只纠正专家组的法律解释并修改专家组的法律结论,而不影响专家组的整体结论和建议。而上诉机构履行的更一般职能则是,在p中所清楚指出的
8、,‘…诉诸p中也曾强调:‘…根据DSU,只有作为某一争端当事方或已经向DSB通知其成为此争端之第三方的利益的成员,才有向专家组提交提呈并由专家组审查这些提呈的法律权利。…相应的,专家组只对那些当事方或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提出的提呈,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予以接受和适当考虑(du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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