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与法学界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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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与法学界的反思摘要:1952年至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其理念与制度产物仍影响着现今司法体制的建构。司法改革运动的一条隐形动因是破解“案多人少”,重塑审判工作模式,为新中国司法制度提供“人民属性”的法理诠释,并尝试建设“政治维度”、“人民维度”和“法律维度”和谐共生的新型司法制度。1957年整风期间,法学界对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了反思与批判,但囿于意识形态干扰,最终酿成“反击右倾扩大化”,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司法制度全面倾斜“政治维度”,进而演变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灾难。中国2/vie  关键词:司法改革运动旧司法人员人民司法  中

2、�D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1673-8330(2017)02-0149-12  1949年,胜利来临,中国共产党控制区突然大扩展,使党深感进行全国统治所需要的人员和技能不足。①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身极度缺乏专业司法人员,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团结大量国民政府留下的司法工作人员,服务于政权建设,采取了“包下来”和“量才使用”的政策。②但是,“国家本质变了,法律也变了”,所以“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改造。1952年元旦,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团拜会上号召全国人民和一切工作人员一致行动,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下达限期发动“三反

3、”运动的指示。③随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中央政法各机关联合组织四个观察组,于1952年5月中旬前往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及华北山西、平原等地,视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况。  视察的结果令新中国的领导们颇感失望,认为法院存在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问题,无法通过“三反”运动彻底解决,有必要发动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彻底改造人民法院。于是,经中共中央批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在全国司法系统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1952年8月13日,政务院审议通过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8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彻底改革司法

4、工作》的社论,要求组织开展司法改革运动,以“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参见《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载《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1版。相比其他地方,北京市司法改革运动进行得要快一些,总体上在1952年11月中旬基本结束。北京市司法改革经验经中央向全国推广,产生了很强的示范效应。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北京历史》(第二卷),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1年版,第87页。笔者主要以北京市司法改革运动,特别是旧司法人员的清理改造为视角,试图为学界展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的历程,并尝试剖析发动司法改革运动的深层次动因。  一、北京市司法改革运动概述  1

5、948年2月6日,中共北平市委8名干部正式接管北平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河北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最高院民刑分庭及检察署、看守所及第一、第二模范监狱等9个单位。对于旧司法人员的定性与分类,主要参考中共地下党掌握的资料,并且作出了拟试用、受短训、送学校、资遣回籍、另行安置等处置。《北平市法院接收工作初步总结》(1949年4月8日),载北京市档案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48.12―1949)》,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368页。或许是因为和平解放的缘故,北京地区的旧司法人员并不是完全“包下来”,而是采取了以旧司法人员的职级作为“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

6、具体而言,对旧司法人员的甄别处置主要区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推事、检察官以上的高级职员(职级属于国民政府县级以上)以及法警、看守、执达员等履行国家暴力职权的人员,被停止职务和收缴武器,听候处理;二是下级职员,主要是文书人员、技术人员等组织集中学习教育,如果不愿意参加学习教育,亦可声明退出;三是年老体弱并且缺乏工作能力的,可以资遣回家转业。除此之外,凡是在旧法院中工作的地下革命工作人员不能按旧司法人员处理;过去参加革命斗争的民主人士,只是具备旧观点、旧作风的,应该作为思想问题处理,不能作为旧人员看待;学过旧法律而没有做过旧司法工作的青年,不与旧司法人员同等看待。张友渔:《在司法改革报告会上的讲话(

7、1952年9月6日)》,参见北京市档案馆、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52)》,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478页。据此,北京市人民法院对原北京地区旧法院385名人员分别做了处理。其中,试用人员(即书记官以下)137人,占全部旧司法人员的35%。北京市司法机关的接管工作成为全国参照标准,例如兰州解放后,甘肃省旧司法机关接管的主要依据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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