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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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新发展郑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警察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刑事侦查的主体还常常包括检察官。对案件的侦查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发现案件真实和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一点即使在极其强调审判中心地位的美国也不例外。由于侦查权常常涉及对突发案件作出反应、追缉逃逸嫌犯等紧急情况,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必须赋予警察相当的权力行使空间;而另一方面由于侦查程序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秘密性的特征,此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

2、侵害的时期,因此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刑事侦查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价值。如何平衡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是世界各国构建其刑事侦查制度都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对此美国采用的是以宪法修正案为纲,以成文法律为目,以司法判例(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为指引的模式。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与公民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其中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是第四至第八修正案。与刑事侦查制度有关的主要是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并入适用各州,因此成为全美各个法域

3、刑事侦查制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均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刑事侦查制度的成文法律。但由于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实际上对于刑事侦查制度影响最大的当属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并通过案件判决而阐发出的各个规则,以妇孺皆知的“米兰达规则”为代表的这些规则从根本上塑造了美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实际运作模式。因此可以这么说,宪法修正案奠定了美国刑事侦查制度这座大厦的基石,但其究竟呈现出何种面貌则主要取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加砖添瓦。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刑事侦查制度的实质影响力,法院内九位大法官的立场和观点

4、常常左右了侦查制度的走向。2005年,布什总统提名约翰••••G•罗伯茨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职位,又提名塞缪尔•阿利托接替奥康纳大法官的职位,联邦最高法院内保守派的实力大大加强。2009年,苏特大法官退休,奥巴马总统提名的索托马约尔接任;不久史蒂文斯大法官退休,艾琳娜·卡根接任而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新任大法官。至此,联邦最高法院内新的阵营正式确定,保守派和自由派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一种平衡的状态,通常认为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斯卡利亚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组成了保守派阵营,而布雷耶大法

5、官、金斯伯格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和卡根大法官组成了自由派阵营。在这种势均力敌的四对四状态下,新的“关键先生”也正式确定,肯尼迪大法官成为继前任奥康纳大法官之后重要的“摇摆票”。从2005年罗伯茨担任首席大法官后,联邦最高法院内的人事变动也通过判例对刑事侦查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本节按照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自2005年以来的新判例,论述美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新发展。一、第四修正案:搜查与扣押(一)搜查扣押制度概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的搜查

6、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依合理根据、且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外,不得签发令状。”根据该条文,一般而言搜查和扣押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为合理性要求,一为令状要求。第四修正案的前半段通常被称为“合理性条款”,JoshuaDressler,AlanC.Michael,UnderstandingCriminalProcedure,Volume1:Investigation,5thed,LexisNexis,2010,p.50.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

7、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关于这一条款衍生出了许多争论,例如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等等,但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不受“无理”搜查扣押。虽然“无理”一词甚为模糊,在实践中颇难把握,事实上不同法官对此的认识也千差万别,但这一条款本身却是没有任何例外的。第四修正案的后半段通常被称为“令状条款”,JoshuaDressler,AlanC.Michael,UnderstandingCriminalProcedure,Volume1:Investigation,5thed,LexisNexis,2010,p.51.根据该

8、条款,欲签发一个搜查或扣押令状,必须满足几方面条件:第一,合理根据;第二,宣誓或代誓宣言的保证;第三,详细记载于令状上的搜查扣押地点和对象。其中“合理根据”是一个难点,对于合理根据的标准众说纷纭,但人们都承认有无合理根据是签发令状的关键。与“合理性条款”不同,“令状条款”并不是一个刚性的无例外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例的审判中创设了一系列令状要求的例外。第四修正案的搜查扣押制度涵盖了许多内容,如搜查住宅、汽车搜查、体表搜查、生物标本采样、监听监控、警犬嗅寻、截停和拍身搜查、逮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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