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ID:26230692

大小:64.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25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_第1页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_第2页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_第3页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_第4页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目  录内容摘要…………………………………………………………………………3关键词……………………………………………………………………………3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3(一)“精神”一词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涵义和范畴3(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5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5(一)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必要性5(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的可行性6三、附民事诉讼中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7(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求的条件。7(二)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精

2、神损害赔偿的原则。8(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8四、简短的结论9内容摘要 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公民或者法人的精神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已不成为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仅局限于物质上的损失,而没有提及精神损失。本文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是协调不同部门法冲突的需要;并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受一定范围限制,同时要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精

3、神损害 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我国已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十分明确,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性质,在实体法上也应适用民事方面的

4、法律、规定,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理应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并未提及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说被害人在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不同部门法之间就存在法律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呢?我个人认为: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的。①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一)“精神”一词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涵义和范畴从其本质上讲,它是对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

5、内容和成果的总称。而法律上的精神,主要是指人们的某种精神活动,并且在法律上对精神的研究总是用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和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损害”通常包括在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方面所遭受损失。在侵权法中“损害”指那些因违法行为而使被害人的某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并且为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而应由侵害人依法赔偿的这样一种情况,它是包含非法要素的损害。“损害”价值的多少到底怎样估价,在近代的侵权法中都是以金钱来衡量的,也就是仅仅局限于财产损失范围内,但随着时代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把损害价

6、值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物质财产上的损失,已不能更合理地保护被害人的诸多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先后在法律上确定非财产损害也是侵权损害的重要部分。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也认为非财产性的几种人格权的侵害可以导致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对精神损害的概念作如下分析:1、精神损害是指对人的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各部位蒙受损伤;心理方面的损害是指对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对人的感情、情绪、意识等活动的侵害从而对人的情绪、思维、意识等产生障碍,使人产生恐惧、羞愧、焦虑、悲痛抑郁、绝望等

7、后果。2、精神损害是相对物质利益损害而言的无形的非财产损害,对这种利益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人身为要件,也不以权利主体是否具体财产为要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用金钱赔偿,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基于财产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尊严在受到侵害时,用金钱赔偿是把人与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并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技术上有困难。赞成派则认为,第一

8、,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能力。在法律上之所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就在于惩罚侵权行为的人,如果不进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不足以达到惩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第二,精神损害具有满足的功能,这一点主要是从心理方面来讲,通过侵权行为人给被害人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后,被害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