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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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似的损害”。。目前,只有1978年南斯拉夫债务法对精神损害从法律上进行了定义,该法第155条将精神损害概括性定义为“对于他人造成生理的、心理的或引起恐惧的损害”。。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使用精神损害的术语,也未给精神损害予以明确的定义。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称之,德国民法称之为“非财产上之损害”,瑞士民法使用“抚慰金”术语,日本民法使用了“财产以外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使用了“损失”一词。@2、关于精神损害的学说①精神损害狭义说。该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2、”,@“例如,精神上、肉体上苦痛,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之苦痛,因容貌损伤以致将来婚姻、就业困难之精神上苦痛,由于失业、废业或不得不转业之苦痛,因后遗症而对将来所生精神上苦痛,因婚约或婚姻破裂所生感情上苦痛失望、不满、怨恨等情绪上的苦痛等是”。@②精神损害广义说。该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

3、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上述两种学说的主要区别在于:狭义说主张精神损害与财产的增减无关;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不但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人格利益的减损,因此法人也有精神损害。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共同的缺陷,其表现在:两种学说都主张精神损害要么就是精神痛苦,要么包含精神痛苦,如果依此观点,对痛苦感受淡漠之婴儿或者对痛苦没有感受之植物人就不应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事实

4、上,许多国家如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德国以及英国法院对那些遭受损害而不能感受到人生快乐的人,甚至是没有知觉的人。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49-50页。o粱慧星:‘中胃民法经济法诸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这一术语。⋯DonaldHarris,CompensatiOnandsupportforIllnessandinjury.(OxfordSoeio---LegalStudies).Oxfordcl

5、arendonpress,1984,P.85.。曾*隆:《损害赔偿研究》,台湾1984年版.第28页。o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4也是承认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三)精神损害赔偿如发生精神损害且该损害赔偿责任业已成立,问题的重心将转向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之上。“有损害必有救济”之法谚,当然适用于各类损害赔偿责任。然而,由于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差异,故精神损害的赔偿亦具有其特质。因此,准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其功能显得尤为重要。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6、。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金钱赔偿,还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二是狭义说,即精神损害赔偿仅指给付金钱的责任方式,并不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在内,我们以为应采用狭义说,原因为:一是精神损害系指自然人生理与心理之痛苦,为一种意识机能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此种痛苦的反应多因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及财产受损害而引起。按民法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后,侵害行为人应赔偿受害人之损害,以恢复到其未受损害前的利益水平,故可称为损害赔偿。这在财产损害中毫无问题,但对精神损害则产

7、生问题。因为,在精神损害中,受害人已经产生的生理与心理痛苦,系过去、现在且将来可能发生之意识机能的反应。此种反应具有不可逆性,已经发生的痛苦永远不可能再如时光倒流般慰平。这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所说的:“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严格来讲,无论是采取金钱补偿还是采取非财产的救济方式,都不能称为赔偿,实质上也并非赔偿。然而,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在没有其他救济方式的可能,但又确需救济时,任何能使其停止痛苦并从痛苦中解脱的方式都可以采用,但在这些方式中,按民法之原理现范其称谓,只有给付金钱的方式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赔偿,其他对损害的救济方式

8、如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都不能称为赔偿。二是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对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多采用金钱赔偿的方法。因为在没有更好的救济方式出现的情况下,金钱赔偿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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