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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闫波发布日期:2013-08-16浏览次数:1414字号:[大中小]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顾名印花税。印花税不论在性质上还是征税方法上,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一是兼有凭证谁和行为税性质;二是征税范围广;三是税率低、税负轻;四是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税负虽轻,但征税面广,对书立、领受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事项发挥了税收
2、调节作用,也为国家积累了一定的财政资金。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印花税金额小、税目多,政策陈旧而繁琐,若稍不留意,就会出现漏报、少报税款的问题。现就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浅析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的问题 1、政策不明确,存在漏洞和执法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从这条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依
3、据《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外还应当对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行判别。但是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应税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难以界定,如果对不具有法律效力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凭证征了税,税务机关将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 2、政策过于陈旧,列举的征税范围过小,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条例》从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断出现。如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均没有纳入征税范
4、围。印花税对类似合同失去调控作用,显得不够公平,同时也违背了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3、个别政策规定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也就意味着纳税人多缴的印花税不能退税也不能抵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实施细则》该规定与
5、《征管法》相抵触,《征管法》属于税收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条例》和《实施细则》法律位阶均低于《征管法》,与《征管法》相抵触的部分应当执行《征管法》的规定。 4、印花税税目较多,税率计算单位不统一。印花税税率有定额贴花的,有按率计算的,税率从万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共有4档比例税率。导致纳税人在计算印花税时往往容易发生漏报、少报、税目混淆甚至错用税率的情形,几乎每个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问题,给纳税人也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5、《条例》及《实施细则
6、》上没有明确法定扣缴义务人,而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受政策和现实征管手段的限制,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的被动局面。 (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事业单位印花税管理不到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发生的购销合同,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医院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发生的购销合同等未纳入管理范围。 2、税收征管手段单一,大多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检查为主,综合治税的手段运用较少,源泉管理不到位。 二、加强印花税征管的建议 从印花税的立法原则来看,印花税以公平、合理、简便、轻税,易于操作计算
7、,普遍征税的原则制定,除增加财政收入外,还通过普遍征收来培养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促使经济交往中的各方依法办事,推进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因此从政策方面建议进行以下改革: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取消或修改《实施细则》中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内容的陈述,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取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避免与《征管法》发生抵触。 (二)建议增加印花税征管范围,将
8、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纳入征管范围,体现印花税广集财政收入和普遍征收的立法原则。 (三)本着简化税制、便于征管、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进行统一,将具有合同性质的经济凭证全部统一到一个税目和税率上,便于实际操作。 (四)在《条例中》将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明确为扣缴义务人,利用这些部门的优势条件加强源泉管理。 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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