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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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一、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容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对于程序性权利的内容的介绍,如认为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包涵卷宗阅览权、听证权、拒绝非公设鉴定人鉴定之权、接受裁决宣示或送达的权利、提起通常救济与特别救济之权、请求行政机关决定之权利(1)。鉴于众多学者对此都有详尽的论述,笔者就不一一赘述,仅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中几个方面进行深入讨论:获得通知的权利、卷宗阅览权、听证权、要求决定者为决定说明理由的权利、抵抗权。(一)获得通知的权利获得通知权是指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到行政权

2、力行使的不利影响时,享有获得行政主体及时通知的权利。(2)获得通知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中国法治进程还相对落后的现状下,许多当事人往往根本就不知道是否违法也就不会及时去接受处罚。获得通知权就是为了让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这样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充分准备,真正参与到特定的行政程序中,不但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其他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国立法者也正是看到获得通知权的重要性,在许多部门法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

3、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过,一部分行政机关仍然不重视这一权利,以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杜宝良,安徽人,在北京贩菜为生。20xx年5月23日,杜宝良偶尔查询得知,自己于20xx年7月20日至20xx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时,在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曾被查出违法。20xx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的处罚。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处罚的事情,媒体与公众对此事反应强烈,’杜宝良事件’迅速

4、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6月13日,杜宝良向西城区法院申请撤消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万元罚款。"(3)在这个案件中,西单队对杜的105次处罚中有81次处罚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没有履行法定"书面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做出处罚决定。"即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规定:"公安机关

5、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以上两条规定就是对获得通知权提出了形式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程序的通知行为都是对获得通知权的侵犯。事实上,交通队只向杜宝良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没有收到。西单队记录了杜的105次违法行为,但从未履行"书面告知"的义务。所以,获得通知的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及时、充分、有效。获得通知的权利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使其确实知晓相关信息。(二)卷宗阅览权卷宗阅览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中,享有查阅行政主体制作的与行政案卷有

6、关的卷宗材料的权利。(4)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其目的在于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其内在涵义,如何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实现卷宗阅览权就是保障知情权的方法之一。在国外的行政法中都有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9条规定:"当局应当允许查阅有关程序的案卷,如果了解案卷对主张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话。"在此处,卷宗阅览权是作为一个程序性权利,限于程序参加人和具体程序的进行过程之中,但是否阅览以及在何种范围内阅览由

7、行政机关裁量。(5)奥地利的《一般行政程序法》中也规定了"除因当事人之阅览将损及他人正当利益,或妨碍公务执行,或损及程序之目的,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得阅览与其案件有关之卷宗之一部分或全部。"我国法律对卷宗阅览权同样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第2页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从法律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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