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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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摘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往往是被动和弱势的,在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中,行政相对人总是伴随着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却享有着更多的实体性权利。这种局面不得不让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行政主体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却是次要考虑的对象。但是人应当被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人本身的内在价值是国家与政府所远远不能及的。只有法律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才能被作为一方主体从而摆脱被视为行政管理客体的地位。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一、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2、界定  (一)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  万物皆有源,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也是如此,它不仅仅源于行政法制的控权意义更是源自于程序正义原则理论。  首先是权力制约理论。宪政要求民主和法制,如何保证民主保证法制其实也就是如何控制权力的滥用。当然权力总是会被发挥到极致直到到达滥用的边缘,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当然的会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权力制约原则就是要求用政府相对人的权利来制约和平衡政府的权力。行政行为中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研究的内容之一,因而就成为制约权力的一种新方式,这也是权利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生

3、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有所缩减,而程序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增大。  其次是程序正义理论。在程序正义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对其程序性的权利加以保护和强调,这样才能完整的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实现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双方力量的平衡。程序控权理论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有这样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因是现代社会管理事务的纷繁复杂,使得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无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非常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二

4、)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价值  1、工具性价值。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对于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实体方面的权利有非常重要的外在工具性价值。程序性的权利的行使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必要或者充分的手段,行政程序权利也是如此,对于行政实体权利的实现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程序公正从而保证实体公正,程序权利的实现是实体权利实现的必要过程,正是程序权利为实体结果保障了过程的合法性,才更好的使得实体结果的实现。  2、加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做出行政决定,从而使行政相对人更加容易的接受行政决定。一项行政决定的做出需要

5、行政相对人的充分支持和接受,如果其违反民意或者使行政相对人认为没有遵守的必要,那么行政行为即使做出也没有意义。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是程序性权利功能在普遍和表层意义上最充分的体现。    二、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当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纵观各国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内容,主要有八种。即获得统治权、陈述权、卷宗阅览权、申请权、抗辩权、委托代理权、拒绝权以及获得帮助权。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主要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当中,主要是规定了三大方面的程序性权利。  (一)行政听证制度  该制度源自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

6、之一,是指:“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者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起诉方一方的说明,而且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信息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它包括笔录、书信、书籍、图片、刻印、照片、微缩影片、录音带、可以机器读出的记录与其他非具有固定形式或特征的文件资料及记录影印或复制的各种信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指的是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三)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是指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了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但是仅仅是这三项程序性权利就得来不易了。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抽象和宽泛的,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如何正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这些来之不易的程序性权利是我国现今行政法律应该完善的重点,当然,仅是这三项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努力建立更加全面的行政程序性权利。    三、如何完善行政法律中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一)建立事

8、中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救济有事后救济和事中救济两种,行政法主要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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