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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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可能性分析-->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可能性分析摘要:国际商法究竟应该作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是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众说纷纭。对此,代写硕士论文笔者从国际经济法的合理界定、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以及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可能性分析三个角度进行考虑,认为国际商法应该从国际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引言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定位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比较主流的看法是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

2、分,在我国,按照教育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导致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一、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角度分析国际商法的独立性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学界争议较多①,主要存在两

3、种观点,分别是“大国际经济法说”和“小国际经济法说”。其中,“大国际经济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各种经济交往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以及主权国家对这种交往的管制关系的,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等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而“小国际经济法说”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公法性关系即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主权国家对私人经济交往的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②

4、,依照这种观点,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即私法性关系。笔者认为在我国,“大国际经济法说”是不科学的,相应的采用“小国际经济法说”更为合理。试分析原因如下:第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制完备程度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一般并不重视法律的分类和法律体系的构造,重实用而缺乏系统性、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法律分类比较明确,法学家对法律分类问题比较重视,强调系统性、逻辑性,企图构造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而我国现代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吸

5、取大陆法系,法学体系的构建也与大陆法系的传统一脉相承,这种传统不应轻易改变。而“大国际经济法说”则是源自英美法系,如果在我国采纳这种观点,就完全打破了我们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分类,破坏了大陆法系学科划分整体上的和谐,是不足取的。第二,主张“大国际经济法说”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导致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牵涉到多种类别的法律部门,因此,顺应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以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就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协同起来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这才有了包含各种法律规范的“大国际经济法说”

6、的出现。对于这种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为中心的法学分科标准,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往往都是十分复杂的,涉及到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如果仅仅因为解决一个具体法律问题是基于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就把这些规范统归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不免过于牵强附会。第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但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相互之间的矛盾也十分突出,这就需要共同制定能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律来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规范调整,而使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不失是一种良好对策。国内经济法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已使得个体和微观

7、的经济效益和利益同社会总体和宏观的经济效益和利益之间发生了不能由市场自发调节的矛盾和冲突,并且单纯强调个体自由和权益已不能保证社会总体的和谐发展,而只能需要国家出面协调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而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同样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国际经济调节机制,否则国际市场便是无序的,各国剧烈的经济磨擦和市场争夺将妨害国际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正是这种调节机制催生了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际经济法,它与国际民商法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法律部门。前者是公法,以国际经济社会总体的效率和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后者是私法,

8、侧重于各经济活动个体的效率和公平;前者贯彻国际社会总体和共同利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后者则贯彻平等、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等原则。把国际民商法调整的内容纳入国际经济法之中对于国际经济法自身的发展和体系完善也是不利的。国际经济法完全应当按上述价值定位重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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