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系统征信体系建设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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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金融系统征信体系建设的法律思考摘要:信用是金融业的根本,信用的缺失及其累积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确保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在我国征信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也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社会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应当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以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金融征信建设思考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还难以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信用缺失在经济活动中的大量存在,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2、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新的《人民银行法》实施后,征信体系建设和管理是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新的职责,也给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征信的意义和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征信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其过程是征信机构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相关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状况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征信即所谓的信用调查和评级,或称资信调查与评级,是随着商品信用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商品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现代经济是契约经济

3、,是信用经济。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账经济”,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因此,建立和发展征信也就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征信工作,授信人可以在提供信用之前就了解受信人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授信、授信的具体额度和方式,从而降低和避免风险损失。在美国资本市场,征信部门的评估意见对证券的投资人和发行人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良好的资信等级成为证券流通的护照,投资人认可的优良品牌,成为减少市场摩擦、提高市场透明度、缓解信

4、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信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可以直接帮助授信人通过甄别受信人的资信而降低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信用约束机制,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如果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那么征信就是建设和巩固信用体系行之有效的途径。我国的征信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参与者大多为银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不断完善,为全面建立银行征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3年,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为防止企业逃债骗贷、提高银行贷款质量,首创“贷款证”制度,,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997年,人民银行在原“贷款证”制度的基础上着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5、,1998年下半年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15个城市先进行了试点,并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即把“贷款证”制度有文本式转为电子化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近6年的发展与完善,已逐渐趋于稳定,目前,该系统主要采集了企(事)业的基本概况、企业财务指标,企业负债(在金融系统的借款)、企业大事记(企业欠息、被起诉、信用等级、逃废债等)等信息,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用国家制定并全国通用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以及其他标准的编码等,对企业、各金融机构和采集的信息实行唯一性判别和标准化分类;二是保证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登记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三是

6、保证了该系统信息资源咨询使用;四是保证了该系统登记信息和咨询的安全性。该系统的建立为防止企业或个人,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专门征信机构200多家,此外还有其他类中介机构从事部分征信业务的约有1000多家,全国从业人员约6000人,从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情况看,主要评级机构已初具规模。二、征信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建设滞后目前,我国针对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则相对滞后,我国尚未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泰国有《征信业

7、法》,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政府对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有关方面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约束,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发的进程,使得在开放信用数据等方面无法可依。如我国于2003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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