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屠宰监管中与食药监部门执法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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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三:屠宰监管中与食药监部门执法的边界邓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全国官方兽医师资培训班授课老师、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主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汇编》,参与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屠宰监管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处置(一)查处病死动物宰杀加工行为 无论从行政执法角度,还是从刑事司法衔接的角度,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一直是一个难题。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在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方面,情况发生了部分变化,需要注意的是:1.注意病

2、死动物宰杀加工行为涉刑的问题。一些地方没有意识到两高解释出台后,违法人员一旦涉及生产、销售病死、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等情形的均涉刑。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简单地适用动物防疫法处以罚款,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做法后果极为严重。2.在技术鉴定方面要慎重。在涉及生产、销售病死、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中,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国家和地区均没有病死动物产品鉴定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感官检查做出判定。而这一决定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定却缺少支撑,笔者提醒这些地方注意执法风险。目前,在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上,最难的问

3、题就是病害动物产品的鉴定。由于动物产品涉及动物疫病、残留等问题,涉及多部门,国家层面没有制定《病死动物产品鉴定技术规范》,怎么鉴定、谁来鉴定都没能弄清楚。而对动物产品不能区分“合格”和“不合格”、“病害”和“非病害”,也就无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定性,无法对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来有效加以打击刑法143条的立案追溯标准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那么,宄竟哪种情况下的病害动物产品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卫生部门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两高解释出台之后,许多地方卫生

4、部门提出,现在只需要由兽医部门直接判定为病死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就行了,就可以按照两高解释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兽医部门如何判定?笔者曾经申请了国家的农业行业标准《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鉴定技术规范》,但由于争议较大,一直未能予以通过。目前,基层可考虑多部门从三个方面对疑似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鉴定,一是病原学检验,针对一、二、三类病,重点针对人兽共患传染病进行检验;二是挥发性盐基氮等理化指标的检验;三是农药、兽药、重金属残留方面的检验;最后由专家进行综合判定。3.注意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加工经营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是政府牵头的工作,同

5、时还要注意多部门联合执法。反过来看,如果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也应当从政府到多部门来追查各自履行好职责没有。查办这类案件的关键还应当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侦手段进行追查,充分发挥其能够实施司法侦察的优势,确保利用司法的手段来对付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二)处对屠宰动物的注水行为 在查处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因注水的屠宰动物一般情况下数量多金额髙,存在涉刑的可能性,因此,在查处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应由兽医部门与公安部门联手查处。在国内的注水案例中,对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一般以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分子注入其它有害物质,可考虑以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注水案的取证上要第一时间控制住注水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注水生猪、生猪产品以及注水工具和设备。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是有注水的行为,均要实施处罚,而不需要证明注水已经达到了超标的程度。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证实有注水的行为发生,以及为了追刑的需要,我们往往进行了采样进行水份检测。采样时一定要注意按照标准采样,有文书表明所取样品在怀疑注水这一群体中具有代表性。(三)查处非法屠宰场 对于未经定点从事动

7、物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两高解释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类似于过渡性的屠场,有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这类屠宰场的查处,一定要注意多方协调,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等多部门一起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四)查处非定点屠宰产品销售行为 对市场上长期销售未经正式定点的屠场出来的动物产品的处置问题,往往牵涉定点屠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此,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简单的采取补检措施,立马也就会被扣上“纵容私屠滥

8、宰”的帽子,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去管,当地政府和其它部门也不管,任其发展。出现这种情况,兽医部门要注意必须书面向当地政府和食安委汇报,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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