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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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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作者:张晓丹 羊海燕 于跃江 [摘要]上市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企业法人,适用我国《破产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界限,有无限制或者特殊规则,应将“资不抵债”作为其特别规定,并以“停止支付”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的推定原因。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规则的建立,也是一种应然结果,一种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已经出现数以万计的企业破产案例。但是,却未出现1家上市公司,即使被特别处理的ST或者*ST上市公司,亏损巨大,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也只是“只退不破”。
2、这种现象,使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弱化,“劣币效应”充斥其中。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简称《破产法》)颁行。《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显而易见,我国《破产法》扩大了破产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当然被纳入其中,使上市公司通过破产方式从证券市场退出,改变了过去“摘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退市方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的“资格消亡式”市场退出机制。 一、破产界限界说 破产(Bankruptcy),既是一个法学术语,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从法律角度讲,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
3、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强制清偿债务,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这种程序的适用,在于强制性地让债务人使用其剩余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使用剩余的部分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债务人已经没有剩余财产。这时,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依法全部消灭;二是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作为适用破产程序的代价,也依法消灭,并以注销登记为标志。 从经济学角度看,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客观的财务状态(thefactofbEingfinanciallyunabletopayone’sdebtsandmeetone’sobligations),这种状
4、态的存在和持续,构成债权人的关系风险。一般来说,经济交往和交易本身,构成一种关系利益。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亦称概括主义)两种体例。前者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ActsofBankruptcy)”,只要债务人有这些行为之一者,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后者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对它们的具体表现不作一一列举,一般将破产原因概括为:“不能清偿(cannotpay)”、“停止支付(ceasetopay)”和“债务超过(insolvent)”三种情况。英美法系立
5、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历来采用抽象主义。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立法,也采取概括主义,作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二、破产界限的法律分析 破产界限是当事人得以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决定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事由。因此,破产界限作为债务人破产或和解的实质要件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将破产界限概括为三种情形,分别赋予了严格的法律涵义,现做如下分述: 1.不能清偿(cannotpay) 不能清偿,是指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对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全部或大部分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状态或者经济状态
6、。 2.停止支付(ceasetopay)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从法律角度看,包括:(1)须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表示停止支付;(2)须是债务人有表示不予支付的主观行为(包括明示和默示行为);(3)须是债务人对债务持续性的停止支付。 3.债务超过(insolvent) 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在会计上表现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即所有者权益的代数和已为负值。此时,企业作为债务人,不但亏损了其全部资本金,还亏损掉了负债所形成的部分资产(如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资产等),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德国法中,把“债务超过”强制地适用于营利性资合公司,
7、作为这类公司破产的原因之一。 三、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经济学分析 破产界限是债务人实质上已经具备的法律事由,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状况。而上市公司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涉及社会各方利益,且破产界限直接影响着破产率的高低,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流转的安全。 1.上市公司的破产界限特殊性 在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本市场融资主体,其筹资行为、信息披露和相关活动,都具有显著的独特特征。主要是:一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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