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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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总第49期)三、新企业破产法对投资环境与相关行业的影响新企业破产法对投资环境与相关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第一,新企业破产法能够统一中国目前混乱的破产制度和规则,帮助中国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所有企业组织采取市场的方法而不是行政干预的办法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第二,新企业破产法对于欧美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有促进作用。第三,新企业破产法将对所有的企业采取同等公平的标准和程序,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第四,新企业破产法将对中国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与重组产生推动作用。第五,新企

2、业破产法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破产业界的发展,可以预测,中国将会产生一支高水平的包括法官、会计师、律师和政府官员在内的破产从业人员队伍。第六,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将会有大量的跨境破产案件发生。第七,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有助于境外的破产从业人员到中国境内从事破产业务。第八,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破产业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建立相关组织。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

3、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通常很容易遇到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法人仅仅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意欲提出破产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资

4、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破产原因标准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判断是否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是同一的?或许因为存在上述疑问,理论上有的将破产界限表述为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有的则将其表述为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①这涉及到究竟怎样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解释和把握“破产原因”内涵的问①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113新企业破产法聚焦题,怎样把握破产原因的内涵才能收到防止当事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

5、用和避免个别强制执行的不当实施的双重功效。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使之消灭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却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的概念。①所谓停止支付,又称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积极地或者消极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的行为和状态。它往往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加以适用,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推定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所谓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积极财产总额的状态

6、。债务超过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直接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以及存续中的典型性资合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英美国家的立法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虽然语词表达的用法不同,实际上与大陆法系的停止支付和资不抵债具有相同的功效,此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破产程序中各程序阶段对破产原因的证明要求不同,加上破产原因的最终形成可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因而,破产原因内涵的判断和使用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层次结构,判断所依据的因素未必是单一的。如果从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以及启动不同程序所需要的破产原因要件来说,破产程序对破产原因要件的要求至少包括:(

7、1)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3)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原因要件。显然,我国破产立法和破产法理论并没有或者说没有严格地将这三种不同的状态下所适用的“破产原因”通过不同的文字加以区分,而是一概用“破产原因”一词来笼统指代对债务人的不同财务状态,但此三种程序阶段对债务人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标准要求是不存疑问的。一个语词“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其使用至少位于三个不同的语境层次:③其一,作为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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