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

ID:26086204

大小:47.5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24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_第1页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_第2页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_第3页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_第4页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法学院  法学专业128012015164 成琳【摘 要】二胎政策的放开使拥有陈旧观念的中国民众抓住了最后的生男孩机会,让堕胎这种现象更加大行其道。本文通过对中国堕胎现状的原因及危害分析,探讨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回避的胎儿生命权问题,强调在计划生育这种大背景下对于胎儿生命权至关重要的正视,以及简要地说明如何实现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关键词】堕胎,胎儿,生命权“实在不行了,男女才一样。”相信很多人都对小品《超生游击队》中的台词记忆犹新。小品中所描述的重男轻女的陈旧思想在我国某些家庭仍

2、然存在,很多不法分子应这种“需求”,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015年9月发生的一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南京一孕妇花钱找到一“江湖医生”违规检测腹中孩子的性别,被告知是女性,于是她竟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后医生却告诉她打掉的孩子是男孩,令她后悔不已,更迁怒于该“江湖医生”,向其索要六万块营养费。对于该事件,网友各执一词,有的网友认为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十分不可取,也有的网友承认自己也曾经做过相关的性别鉴定,表示理解。当然,这个事件中双方都有错,因为我国(除香港外)法律明文禁止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

3、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中国大陆地区鉴定胎儿性别无门的神通广大的大陆人民,争先恐后地赴港鉴定胎儿性别,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和一条利润超高的产业链。既然这样,我国为防止男女比例严重失调、重男轻女的传统腐朽思想的扩散而全面禁止鉴定胎儿性别的目的就很难实现了。然而为什么我国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屡禁不止呢?有去香港鉴定胎儿性别的这一途径是一方面,在这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不禁止堕胎也是导致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鉴定胎儿性别只是步骤1,而堕胎是步骤2,这就好比你要去买

4、一样你心仪许久的东西,那么你有买下它的钱是步骤1,而去购买它是步骤2,在步骤2是可以轻易实现的途径下,你就有了费劲一切努力都要实现步骤1的动力了。所以,导致我国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屡禁不止的现象的根本诱因就是我国不禁止堕胎。一、我国堕胎现状众所周知,我国自1982年为控制人口基数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200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标志着计划生育正式从“政策”入“法”,《宪法》当然,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们必须承认,计划生育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

5、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在我国,虽然推行计划生育以预防即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只是一种辅助的节育措施,但是在我国并不像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一样禁止人工流产即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据《中国日报》2009年的一篇报道,中国每年有1300万例堕胎,而实际数字可能会更高,因为还有很多人到未经注册的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该报道还指出,中国每年还售出大约1000万剂用于引发流产的药物。这两组数据加起来意味着,中国每年有近2000万例堕胎。即使是只有1/4的受孕能够形成

6、胚胎并最终生产,也意味着中国每年少出生500万人。对于严格施行计划生育的中国来说,这的确是一个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办法。与战争、种族屠杀、自然灾害、瘟疫和饥荒相比,堕胎显得要文明得多,也低调得多。二、对待胎儿的各种观点罗纳德•德沃金曾在书中对堕胎进行定义:意旨“蓄意”杀死一个发展中的人类胎儿罗纳德•M.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那么何为胎儿呢?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关于胎儿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

7、胎儿。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0.”从生物学的角度,一个胚胎产生之时即有生命,一个胚胎在母体中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更揭示了生命的奥秘,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从中国古代迷信的思想看来:“百日魂上体”,就是说,打掉一个100天的胎儿就等于杀人。按照西医的理论,100天以后,胎儿的各个器官已经成型,虽然现在还无法独立存活,但是已经有了一定的感知能力。胎儿最终具备离开母体独立存活的能力是7个月左右,那时肺部发育基本成熟,能自主扩张收缩,因此如果已经7个

8、月了,那其实已经是一个人了。三、我国胎儿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上述所提及的特殊的国情,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不享有生命权,这是因为我国民法中对出生采“独立呼吸说”,即只有胎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才是民法上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保护。尽管胎儿在法律意义上不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但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又特殊地提到了胎儿:“遗产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