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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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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 中国拥有着几千年的专制历史,拥有着众多的民族,地域发展又极不平衡,在这样的一个泱泱大国,任何现代化的改革都会遇到我们难以想象的压力与困难。对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就更显得举步维艰。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不断改革,走进了法治国家行列。法治建设的核心,无非是确立体现着民主与文明的法的至高无上性。因为司法是法律能够得到最终实现的终极保障,担负着确保法的权威性得以实现的终极使命,所以,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四轮司法改革,前三轮改革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
2、正义的目标,主要是从司法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层面上对司法进行的改革。虽然前三轮司法改革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很少涉及到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改革,所以改革的目标很难得到根本地实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正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地进入了深水区。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我们在改革中贯彻共同的思路,形成共同的认识,从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曲折性以及不确定性。具体来讲,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改
3、革是无法实现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它已经涉及到了国家体制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如果从国家的治理方式层面,国家可以分为法治国家和人治国家两类,相应的司法也可以分为法治下的司法和人治下的司法。人治下的司法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它强调司法的从属性以及工具性,此种司法所遵循的最高准则不是法,而是权力。若想使我国的司法实现法治下的司法的最终目标,我们就需要确认司法权在国家体制中处于何种位置,到底属于国家权还是地方权;在政治体制层面,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又是何种关系。如果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确认,司法体制改革便只是涂于表面,无法深入进行,真正实现只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行独立
4、依法居中裁判的司法便只是全社会遥遥无期的期盼。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并不仅仅涉及到司法自身的改革,更涉及到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党的领导方式同司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各项事业建设的领导者,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走在了由人治型司法向法治型司法转折的关键期,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执政党的作用,充分论证,从国家体制及政治体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领导、组织和协调好各方力量协同司法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治司法的最终目标。缺少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与协调,就无法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所以,在
5、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改革高度重视,2014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24次全体会议,有17次涉及司法改革,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37个。由此可见,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持有的决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这就要求我党要下大力气、大决心,按照法治的根本要求统筹安排,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避免左摇右摆,根据法治的基本准则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将体现法治基本要求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时提交人大,以立法的方式贯彻实施,
6、并及时地以立法的方式固化改革成果,推进法治司法的最终实现。 二、坚持司法的基本原则 从客观上来讲,我国历史上长期的专制传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设置了很多障碍,我国并不具备像许多自发型法治国家那样在政治传统上、法律意识上以及法律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法治建设条件。所以,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就司法改革来讲,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处于改革的过程中,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能否使我国的司法真正地走上法治型司法的道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是否对司法改革的总体设计遵循了司法的基本原则。就司法的两个核心原则而言,其一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其
7、二为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只有这两个基本原则得到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法的权威性才能够得以实现。虽然这两个基本的司法原则早已被写入宪法和诉讼法,但是我国在以往的司法改革中,或者说是法律与制度的总体设计中,对此并没有做很好的法律及制度配合,这使得司法的基本原则很难得到彻底的实现。比如说,司法机关在裁决案件时,虽然以事实为根据,但是以法律为准绳时,法律却时常被强加给了一些其他的考量,比如说维稳、和谐、政府利益等等,当以法律为准绳受到这些因素的干扰时,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法的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 同时,国家关于党组织、人大、政府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监督权缺乏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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