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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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及其发展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从此概念中知道,在这里,国家是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主体;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补偿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补偿的方式是支付金钱;补偿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发展历史

2、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XX年左右的汉漠拉比法典。而近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杰里米•边沁,他主张社会不应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被害人曾经对其作出贡献的社会且有责任保护他们的社会应当补偿他们的损失。到了现代,在加罗法洛、菲利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代表的努力下,墨西哥在1929年、古巴在1936年就有过建立该制度的尝试。1947年3月29日,与冯•亨蒂希、雷德里克•沃瑟姆一同为被誉为被害人学之父的耶路撒冷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在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精神病

3、学学会上作题为《被害人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研究报告,认为在被害人已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但因为社会机构的责任或低效率而使其被害,加害者又未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害的场合,该损害应当由国家负责弥补。为此,国家应建立一种保险制度,弥补这类被害人的损失。50年代,在著名的监狱改革家m•弗莱积极倡导下,英国于1963年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研究不同的赔偿方案。以此为契机,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的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一个刑事补偿法庭,1964年1月制定《犯罪伤害补偿法》,成为第一个补偿犯罪被害人的现

4、代国家,实现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理论到现实立法的突破。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此后被害人补偿制度从英语圈国家发展到其他国家,亚洲的日本与韩国,也分别于1980年和1986年,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印度尼西亚也在1995年设立犯罪被害国家补偿基金。二、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中,学术界有着争议,曾友祥在《建立我国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中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学说:第一,社会保险说,即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

5、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第二,国家责任说,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第三,社会福利说,即社会要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第四,社会防卫说,即认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将增进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及向心力,使之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社会防卫能力将得以巩固。在以上四种学说中,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比较倾向于国家责任说。从实用的角度来说,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还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如果被害人可以获得国家的补偿,他们诉讼过程中就必然会积极配合司法机

6、关的活动,从而犯罪分子就更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整个社会的犯罪率也必然会下降。这样,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国家都应当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共3页,当前第1页123从刑事被害人的发展历史到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现状:第一,制度空白,目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没有出现明确的规定。第二,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第三,对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司法、学术界通过召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讨会,呼吁国家应该建立刑事

7、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确保刑事被害人的合格权益。建立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客观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被害人常常遇到因为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无力赔偿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情况。有些被害人是从附带的民事诉讼和社会救助中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相当困难,加害入的赔偿和社会的救助只能缓解被害入及其家属的一时之需,并不能长久保障被害人的生活。因此,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由国

8、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是必要的。如果被害人生活难于维持并且又不能从加害人和国家得到必要的赔偿和补偿,被害人很可能会对生活丧失信心,这种心理一旦达到一定程度,被害人将会做出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彻底地由一个被害人转化成一个新的犯罪者,从而形成一个恶性的犯罪循环。长此以往,这支庞大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为犯罪所害而造成的损失的队伍,势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丧失信心。这部分人很有可能会形成一股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会转化为一支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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