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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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方圆与法治》2006年6月下半月刊)刊登了刘佑生先生的《司法三境界》一文。文中引用《法制日报》2006年5月8日刊发的《绝望中的父亲掐死女儿〉!案,论证作为一种新的执法境界即“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案情是这样的:家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王廷和的小女儿王晶晶23岁,长得甜美漂亮,善良单纯。2005年6月的一天,王晶晶认识了男青年沈新。沈到王晶晶住处意欲发生性关系,两人发生厮打,王晶晶一边拼命抵抗,一边朝窗外大声呼救。厮打中沈新一推,致使王晶晶从五楼的窗口跌落楼下,沈新在慌乱中拨打120急救后逃离现场。王晶晶被送到医院抢

2、救48天,做了10多次大手术,命总算保住了,但是由于脊椎骨折,神经受损,一个花季女孩就这样成了高位截瘫者,而王家为了救女儿,花了20多万,其中16万元都是其父母从亲朋好友处磕头作揖借来的。到了8月11日,王家借不到医药费,便不顾医生的反对将王晶晶接出医院。由于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王晶晶的吃喝拉撒睡全得由家人照顾,即使这样王晶晶还是很快患上严重的肺内感染、泌尿系统感染、梅疮等高位截瘫并发症。王晶晶痛不欲生,几次寻死未遂。此时沈新已投案自首。当谈到民事赔偿时,沈新的父母为减轻儿子的罪行同意赔偿被害人20多万元,但条件是法院必须免予沈新的刑事责任或者

3、判决缓刑。但法院认为,沈新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沈新的家人赔偿,可以在量刑上酌情减轻刑罚,但是绝对不可能免除刑罚。法院调解失败,王家陷入绝望中。2006年1月13日,王晶晶苦苦哀求其父将她掐死。一个无辜的少女就这样以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方式终结了自己的生命。2006年4月25日,王廷和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看罢此案,从内心为这对父女痛惜。刘佑生先生的评论则开辟了从恢复性司法评价该案件处理的新视角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平和司法的新境界,“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法院关于严重的强奸案绝对不能免除刑罚的看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无谴责之处,但是,综合

4、分析本案,这种貌似合法与合理的做法却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从司法境界上讲,此案是报复性司法’理念结出的恶果。世人在沉思,一些法学家把眼光转向恢复性司法’,由此产生了另一种新的执法境界”。笔者有感于刘先生的评论,也同时联想到自恢复性司法蓬勃兴起、快速发展到现在该理论与实践的强劲势头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但仔细琢磨却另有所想。限于篇幅,本文的话题仍聚焦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利益保护,立论则在于探讨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论述的展开即从对恢复性司法的利弊分析入手。一、恢复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利益中的积极功能所谓恢复性司法(etaiejute)也称刑

5、事和解(victim—ofndermediati)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通常认为恢复性司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KiCenr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行为,共损坏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被害人逐个见面,从被害人陈述中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

6、害和痛苦,从而不但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且半年后交清了全部赔偿金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这种被害人一犯罪人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由于其出人意料地产生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受此鼓舞,运用此类调解解决的案件日益増多,至今,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乍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己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恢复性司法的兴起绝非偶然,而是缘于人们对犯罪所引发的各种需求的关注和对主流刑事司法的反思。其中重要的思考之一就是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西方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本位的,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与此相反的是,对被

7、害人的保护长期受到忽视,被害人成为被刑事司法制度遗忘的人。一方面,除了少数轻微的案件在一些国家还允许被害人自诉之外,国家取代被害人对罪犯实施起诉和惩罚,被害人不再是诉讼的直接当事人,其作用仅限于参与公诉人一方的控诉或相当于控方证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被边缘化了。另一方面,根据现代刑罚理论,犯罪被视为对国家的侵害,国家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成了第二位的,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次要地位,再加上受犯罪人赔偿能力的影响,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往往难以得到积极的、完全的赔偿,精神损失更无从谈起,被害人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正如学者所言“在最好的情形

8、下,被害人在犯罪问题中是被遗忘的角色。在最糟的情况下,他们可能还会再次受害。第一次为犯罪所害,第二次为过分热衷于满足刑事程式要求而不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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