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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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是我国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三大诉讼法均对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各级法院在实践中也确实较好地执行了这一制度,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但是,许多审判人员在诉讼中,仅在首次开庭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而在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就很少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每次开庭时,均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末,当事人不仅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等各阶段行使,也可以在每一次

2、庭审时行使,法学论文《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并不知道是否有回避的情形,而是在开庭后才通过这样地、那样地途径得知该回避情形的存在。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即作出具有一次性承诺意味着是否申请回避的决定,显然不妥。  第三、有些情形下,极少数审判人员在首次开庭后,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受礼等违纪违法行为,也是回避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得知后,自然可以申请其回避。  有人认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得知后的合理期

3、间内提出,再次开庭时无需再交待这项权利了。笔者认为,是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从法院的角度而言,每次开庭时均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符合程序公正的真正内涵。既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主观倾向,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和不信任心态,也可以防止某些当事人以此为借口故意缠讼、拖讼现象发生,有利于审判工作正常进行。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

4、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

5、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6、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

7、”,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

8、,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  〔再次开庭仍要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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