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

ID:26011382

大小:7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24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_第1页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_第2页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_第3页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_第4页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新证据若干问题的探析  《证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新的证据的解释,明确新的证据的含义,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庭前固定证据的目的,实现限时举证的效果。以下就新的证据中几个问题提出我们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中的“新证据”与第四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否相同  《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第四十一条则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对于《证据

2、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新证据”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内涵是否相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1.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截然不同,前者是指为了反驳对方的证据而提出的证据,这些证据不需受《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制约,且这些证据要证明的是当事人本以为对方不会反驳的事实;后者则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限定的条件,且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本来就想要证明的事实。  2.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是相同的,第四十一条对“新的证据”的界定同样约束第四十条的“新证据”。6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3、:首先,从字面上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包含两个限制条件:其一,“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说明该新证据必须是为反驳对方证据而提出的;其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说明该新证据应当再次进行交换,而且不违反举证期限的强制规定,可以进行证据交换。其次,我们认为,对二者的定性不能仅从这两条解释的字面上理解,而应当从更开阔的视野分析,以便深刻理解其内涵。鉴于《证据规定》强调,证据交换日举证期限届满,我们就以证据交换日为分界点,把第四十条的“新证据”分成两个时段考察。  ①如果第四十条的“新证据”是在证据交换时当场提交的,由于此时举证期限还没有届满,

4、当事人可以提出任何证据,不必受第四十一条的约束。但考虑到前面提及的两个条件,首先,“新证据”必须是为反驳对方证据提出的;其次,由于每次证据交换都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当场提交的反驳证据可能没有时间马上进行交换,需要组织再一次的证据交换。因此,我们可以将该时段的“新证据”界定为“为了反驳对方的证据而在证据交换时当场提出的,需要再次进行交换的证据”。其性质与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是不同的。  ②如果“新证据”是在证据交换之后,也就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由于举证期限已过,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再提交证据,除非提交的证据属于第四十一

5、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知再次进行证据交换,交换的只能是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否则即违反了举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当然,还存在另外一种《证据规定》没有明确的情况,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且不属于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该证据进行再一次的证据交换。对于这种证据,我们可以借鉴《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6  我们认为,既然《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处分权来决定是否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决定是否对逾

6、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据交换。因此,可以将该时段的“新证据”界定为“为了反驳对方证据而在证据交换后提出的,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或不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需要再次进行交换的证据。”其性质与第四十一条的“新的证据”也不完全相同。  二、《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如何界定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列举了“新的证据”的四种情形: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3.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7、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尽管我们只在第2点中看到“客观原因”一词,但经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客观原因”实际上同样隐含在其他3点中。至于“客观原因”如何把握,我们认为,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畴。在审判实践中,各种情况纷繁复杂,法官应当根据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如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文化程度,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服务态度、保密情况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鉴于《证据规定》提高审判效率的本意,对“客观原因”的尺度应从严把握,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属“客观原因”,并且至少应当排除以下三种情况:1.当事人懈

8、怠收集证据;2.当事人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收集到证据;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