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997541
大小:57.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24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研究 摘要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诸多创举令之欣喜,细敲其新貌,抱憾之未对代位求偿权之范围予以扩张至部分人身保险。本文着手于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之价值、各类人身保险之性质之分析,并就代位求偿权对某些人身保险之适用之理由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具体适用之措施,其目的旨在弥补此憾。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立法价值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有关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当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难免此非议。鉴于此种非难,笔者意欲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
2、围扩大至某些人身保险之篱围中进行探讨。正值研究之时,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的修订,新的《保险法》在制度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如新增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但令人抱憾的是对该题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仍未给予突破。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及其立法价值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因第三者的过错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代位
3、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该项制度,而我国,最先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其后《海商法》252条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1995年《保险法》第44条以及在今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保险法》60条均对此予以规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具法定性。因为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其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是一种债权转移。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
4、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而保险代位请求权只不过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而已,故实质仍为债权转移。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立法价值 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立法价值和用意是界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的基石,因此,对该制度存在之立法意义进行研究,同样为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具有奠基之重要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立法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体现了保险法的损失填补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当被保险
5、人因第三者过错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两种请求权,即依侵权损害赔偿享有对过错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依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若被保险人两种请求权均得以行使,其结果便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赔偿,违背了损害填补与得利禁止原则,易滋生不法及不道德行为,保险固有的道德风险因素也无法得到有效遏制。而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从而避免了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从而维护了损失填补原则。 2.避免有过错的第三者逃脱责任。如果
6、保险代位求偿权被废止,法律又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故也只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时,一种情形若是被保险人选择了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那么将会致使有过错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不适当地免除,从而使得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在此场合无法实现。同时,有过错的第三者不适当的免除责任还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用弗莱明的话说,“如果侵权人的责任依受害人是否投保而改变,以至于他在一种情况下(且通常是在富有的社区)责任人被免除了责任,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却不能,那不算邪恶的话,也属于很稀奇。”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
7、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便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对加害过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避免了过错第三者逃脱责任。当然,保险人也有权放弃或者不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于法律制度设计而言,此亦比直接从法律上免除过错第三者之责任更为合理。 3.增加保险人的责任财产,有利于增强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从而为大众风险的分担提供更多保障。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最终是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财产。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人责任财产为保险金请求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保险人责任财产的增加,使得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机率增加。
8、4.降低社会大众的保险费负担。保险费的计算是建立在保险人对未来保险给付的合理估计的基础上的。预期保险给付越低,则保险费率越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可以实际降低保险给付的负担,进而降低保险人的预期保险给付,最终降低保险费率,从而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 二、人身保险的性质分析 既然本文之写作目的是探讨部分人身保险可适用保险代为求偿权制度,那么只有当人身保险的性质与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性质、立法价值相一致时,才存在适用的可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