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

ID:10669645

大小:5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07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_第1页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_第2页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_第3页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_第4页
资源描述: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通过,本文着手于通过对代位求偿权之价值、各类人身保险之性质之分析,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有关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当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难免此非议。鉴于此种非难,笔者意欲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扩大至某些人身保险之篱围中进行探讨。正值研究之时,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的修订,新的《保险法》在制度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如新增了

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及其立法价值(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因第三者的过错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具法定性。因为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其次,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是一种债权转移。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财

3、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而保险代位请求权只不过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而已,故实质仍为债权转移。(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之立法价值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立法价值和用意是界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范围的基石,因此,对该制度存在之立法意义进行研究,同样为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具有奠基之重要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立法价值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2002年《保险法》不区分人身保险的具体类型而一律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本文在对立论基础提出质疑的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有无保险代位规范之适用

4、,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试论人身保险中的适用。2009年2月28日修正颁布的《保险法》在第二章下人身保险合同一节第46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沿袭了2002年《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在立法上再次明确了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一律不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然而理论界对于人身保险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却争论颇多。在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之前就有诸多学者对原保险法

5、第68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纷纷撰文就原68条的规定是否妥当、未来立法时该如何改进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然而,学界的呼声并未体现在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的立场是不可置疑的。一、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立论基础之质疑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之判断,其立论的观念基础是人身无价观。其经典性论断大致如下:人身保险之保险标的是无价的,尚无以经济上利益评估其价值,自无赔偿超逾损害之双重获利情形。此观诸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多采定额给付理赔,而不计被保险人实际经济损害若干自明。因此,若

6、容许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将人身价值局限于某一价格,自属轻蔑人类之生命、身体。正是在这种人身无价的观点下,人身保险既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问题,因此得出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的结论似乎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此种推理看似十分圆满与周延,但是其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其忽视了人身保险中既有定额保险者又有损害保险者。而这个错误的根源则在于我国理论上和立法上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严格的二元划分制度。在这种二元划分制度下,财产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而人身保险不加区分的一律不适用该

7、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以是否为人身保险作为能否适用代位求偿制度的唯一标准和理由。然而,如日本学者所言:按现代保险法理,损害填补原则及其派生制度适用范围,以基于保险利益之存在基础是否为经济上之利益,亦即得否以金钱估计之利益为标准予以衡量,可由金钱计算其价值者,需受损害填补原则的规范,非客观的金钱价值可计算者,则完全不受损害填补原则之限制。而在人身保险中,如限额性医疗费用保险、限额型失能给付保险,其损害实际为金钱上可以计算之具体损害,在性质上应属损失填补保险,故应也有损失填补原则之适用。因此,就此一观点而言,财产保险与人身

8、保险之二分模式并无法妥善地厘清损失填补的关系,故实有不足之处。1.体现了保险法的损失填补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过错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两种请求权,即依侵权损害赔偿享有对过错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依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若被保险人两种请求权均得以行使,其结果便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实际所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