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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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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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在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之处,对物权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建议,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关键词】物权法定;意思自治。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  源自古罗马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亦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某些学者评价为“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1]到了近代,各国民法为了整理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破除封建等级制度,便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来适应所有权独立之需要。于是

2、物权法定原则空前发展并且逐渐成熟起来。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也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  2、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

3、协商确定。即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排他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有共同的效力,也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是均以法律的规定为限。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的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一)物权法定主义合理性。  1、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与稳定性。  近代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就是法律

4、的安定性。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其目的在于维护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以便使市场参与者能够预见到其交易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效的维护交易的安定性。物权法定限制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使物权归属关系明确化,使当事人无法在物上任意设立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安定性和稳定性。  2、保障交易安全与便捷、减少交易费用。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力求透明,物权类型及种类法定,便于公式,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2]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皆会让世人知晓,这样就能使交易人放心大胆的进场交易。物权法定制度通过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使财产的归属关

5、系及具体的权利内容明确化,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  3、最大可能的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物权法定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对物权的内容和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设定,构架起了物权的类型体系,充分发挥了物的经济效用,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的创设物权,会对物的利用方式繁多,易造成物的利用方式混乱,影响交易的效率和市场的发展。最终会对物的经济效用的发挥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4、体系化中的合理性。  就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而言,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民法学说是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前提,“物权法定确立的一个隐含前提便是物权与债

6、权的可分性与对立性”。[3]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体系化中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理论层面上。物权法定作为与契约自由相对立的一项原则,支持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的理论,使物权与债权成为对财产权的一种基本划分方法,并奠定了民法立法体系的基础。  (二)物权法定原则不足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种类、内容的限制使物权法丧失了灵活性,抑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使他们不敢也不愿去创造新的东西,因为这是法律所严格不允许的。  这很容易使物权僵化。长此以往,使现行物权法出现了几种不利情况:  1、

7、抑制物权体系与时俱进。  物权是通过法律来确立的,但是立法者对于社会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变化以及各种权利的创设不可能百分之百的预见,所以社会生活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物权不可能及时得到物权法的承认和保护,抑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和人们的创造力,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  2、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剥夺了私法意思自治的灵魂。  民法的规范只提供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模式,不强制当事人的行为,而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使得这种本应该私有的物权关系给掏空了。私法自制是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在民事基本原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物权法定具

8、有强行性,原则上属于强行法规。  他的存在,构成了对私法自治的限制,甚至把私法自治排除在物权领域之外。  3、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背离了立法者意图,使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秩序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是21世纪的今天,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新类型的物权也不断的涌现。立法者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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