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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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甚至条文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本文分析了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的五个问题即时效期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无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针对每一个问题,笔者分析了现行立法中的缺陷及矛盾之处,并提出了如何加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无效保证合同论文代写引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甚至条文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本文分析了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的五个问题即时效期间、一般

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无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针对每一个问题,笔者分析了现行立法中的缺陷及矛盾之处,并提出了如何加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无效保证合同论文代写引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甚至条文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本文分析了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的五个问题即时效期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无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针对每一个问题,笔者分析了现行立法中的缺陷及矛盾之处,并提出了如

3、何加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无效保证合同论文代写引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摘要]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甚至条文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本文分析了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的五个问题即时效期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无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针对每一个问题,笔者分析了现行立法中的缺陷及矛盾之处,并提出了如何加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止中断无效保证合同论文代写引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了若干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解决因保证合

4、同而产生的时效问题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然而,审判实践中,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理解还存在诸多的不一致,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得还不够周密,甚至相关条文之间还存在冲突。为此,本文拟就相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一、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所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债权人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学界普遍认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担保法没有特别规定,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只能是二年。对此,笔者不能苟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

5、责任是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一种责任,是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的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保证行为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因此,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则为主债务的从债务,原则上与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同命运,此即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包括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和保证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源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并且只能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说,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不仅如此,多数学者还认为

6、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既体现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上也反映在保证强度上。如何理解保证强度,是否包括诉讼时效?对此,没有相关的文献资料予以论述,笔者持肯定的观点。《法国民法典》第2031条规定:保证不得超过债务人负担的范围,亦不得约定较重的条件。保证得约定仅担保债务的一部分,并得约定较轻的条件。超过债务的保证或约定较重条件的保证,并非无效,仅应减缩至主债务的限度。《日本民法典》第448条规定:保证人的负担,就债务的标的或样态,较主债务为重时,缩减至主债务的限度。笔者认为,对其中较重的条件或者较主债务为重时等字眼的理解,似乎不排斥包括时效问题在内的一切过重的条件,也就是说在时效问

7、题上,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当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保证的从属性也包括保证责任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这里的法定事由自然应包括诉讼时效。由于保证的从属性包括保证责任消灭上的从属性,因而保证人所行使的时效抗辩权应从属于主合同的时效抗辩权,至少在时效期间上不应超过主合同的时效期间。为进一步说明笔者的观点,这里,试举两类合同。一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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