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始日计算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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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始日计算  保证合同中诉讼时效的认定  时间:XX-8-1

2、  一、基本案情  XX年3月1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与美国某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签署了《借条》:“今有北京市某贸易公司从某灭火公司处借到15万元整,定于XX年8月31日前全数归还。”  XX年3月1日,某灭火公司与刘某签署了《保证协议》,双方主要约定:“为保证借款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XX年3月1日向某灭火公司的借款15万元能

3、够如约归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为上述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如果借款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没有在XX年8月31日之前偿还该借款,乙方有义务代其偿还。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缴,而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刘某诉称,XX年3月1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向美国

4、某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借款15万元,承诺XX年8月3日还清,同时刘某应该办事处的要求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承诺由刘某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北京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多次向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催讨未果,遂向刘某要求还款。刘某自XX年8月31日至XX年8月31日期间向北京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还款15万元,已经承担了连带责任。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向刘某支付欠款15万元。  审理中,刘某未就主债务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提交证据;北京市某贸易公司未就已向某灭

5、火公司归还任何欠款提交证据。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灭火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保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故可靠公司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靠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即XX年8月31日要求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故应自XX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经查,原告在XX年至XX年中分五次向某灭火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

6、中断对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反作用,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被告在《借条》中承诺最迟于XX年8月31日

7、前归还全部欠款,审理中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债务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于XX年8月31日届满。经查,原告有三笔还款发生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在被告不同意偿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此部分还款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原告在主  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以并非真实的借款关系等作为抗辩,但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被告北京市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六万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 三、评析意见  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并不属于除外情形,因此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诉讼时效存在可能的中止、中断情形,但本案审理中

9、刘某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债务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本案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认定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根据《借条》某公司承诺最迟于XX年8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于XX年8月31日届满。  刘某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北京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了两笔还款共计6万元。  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的当庭陈述是否对保证人刘某构成“同意给付”  北京市某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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