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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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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
2、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五)负
3、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二)起草合同文本;(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八)指定合同承办人。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
4、行性;(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备案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审查本单位合同。对下列合同,区域电网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省电力公司须经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
5、(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四)各单位认为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各单位中属多个股东单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该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六条按第十五条规定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后附与该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料和本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后,正式行文报审。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关审查会签程序流转。第十七条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备案:(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国家电网公司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第十八条
6、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直属单位订立的如下合同,应每半年以报表形式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一)涉外合同;(二)担保合同;(三)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合同;(五)购售电合同、输电合同;(六)投融资合同:(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八)劳动合同。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文本等备案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第十九条按第十七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后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第二十条按第十八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应当于当年8月15日前、全年的应当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同时报送一
7、份电子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该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单位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第二十三条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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