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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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问题研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1.1现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

2、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问题研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1.1现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途是为了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建设。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划分的宅基地,另外,农村的公共设施以及村里和乡镇幵办的集体企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都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现有的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的所有权主

4、体和行使主体的规定,就是上面提到的相关法律。《土地管理法》里面具体提到的三级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来行使。虽然已有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省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加上历史的原因,因此在具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中会出现很多不同的问题。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试点推行后在各地已全面展开,现有立法虽然在《宪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中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归属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当前各地在确权工作中所能依据的也只是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通知、意见等,并

5、根据地区特点再细化。、角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不一。……..1.2重点和难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有历史问题也有新问题,各省各地区情况不一,重点和难点也不一样。确权工作的开展,必然要涉及产权、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等方面的确认,一部分存在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搁置的问题势必不能继续维持原有状态,因此必然会暴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的主要问题就是要确认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确权发证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确定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重点关注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问题是确认所有权的主

6、体。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但实际上这个农民集体到底是哪个农民集体很含糊。村、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都是所有权主体,但是具体确权给哪个农民集体,各地区各单位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不同组织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来证明自己就是合法的所有权主体,最终还是会导致所有权权属混乱,造成更多纠纷,这种产权混乱现象就是由于前述法律规定有模糊性造成的。主体虚置问题由来己久,这是所有权主体的另一个争议之处。出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情况,很可能出现一些组织或村镇干部充当代言人,“农民集体”被代言,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二问题是确认使用权的行使

7、主体。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和建住房除外。”该法第63条还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主体应是有集体性质的组织,但有特殊情况就是若集体建设用地以入股或联营的方式与其他企业共办企业或己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破产或被兼并后其所用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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