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中型股东权益保护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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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对中型股东权益保护政策概述-->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应然性分析(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性分析—股东的实质平等1.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依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即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是以公法人和私法人为理论划分的。其中,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因此,公司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股东平等原则一直在学术界分歧较大。也就是说,股东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是彼此平等的关系。日本学者田中诚二、堀口亘、和川村正幸认为,股东平等原则始于“社团法人的结合”。其平等的实质在于法的公正性,对公司内部关系的有序调整与安排,满足并实现人的正当利益。在《公司法》中,追寻平等原

2、则是公司永恒的理念与追求之一,公司作为社团法人也遵循平等的原则,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集合体,公司法中的股东权是最典型的社员权。社团法人本身是人的结合体,追求内在的平等性是其本质要求与准则,是某种自然力量或理想的内生动力。因此,社团法人所追求的平等地位,是其本身符合法律价值追求的体现。公司社团法人的内在要求,确立了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平等性原则,这也是公司内部管理与运营中的逻辑起点。公司是由股东的出资和人的结合而成的外在形式所组成。在整个公司管理与运行的模式下,任何股东不能享有特权,其股东之间的职务与身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遏制与消灭任何私利的行为。公司的全部成员均享有法律上

3、平等的待遇,这是公司内在的本质属性与前提。(2)股东资格说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成员,所有股东均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成员权,包括保有权、管理权、资产权和退出权等。股权代表股份,股权形成股东资格,即拥有股东成员资格,一旦成员权确立,股东之间就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资格说,代表着股东与公司之间持有的契约关系,也同时代表着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集体,是一种永恒。虽然每一个股东所享有的成员资格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绝对的相同。但这不能否定,股东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以及享有成员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定。已获得成员权资格的股东之间不应有待遇歧视,否则,会给其公司的股东资格、社团法人属性

4、予以否定。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全体股东共同充分商讨、协商和共识的基础上,对其约定的内容规范的行为,其代表着公司全体股东的全体意志,是建立在全体股东意志之上、共同决定的书面声明。公司的社团属性决定着公司在制定和商议内部章程时,股东之间享有彼此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新加入的外部股东投资入股加入公司的股权成为股东,也和原内部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均可表达出自己的真实的意愿和需求。新加入的股东不同意原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是完全可以保留、修改或放弃公司自己的权益的。在公司中的全体成员中,每一股权都独立地代表着完整的成员权,这是由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份所决定的。股东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发起人之

5、一,其本身应具备再为公司持续注资的实力与能力,当公司实力增强时,其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不仅是公司利润的享有者,还是资本的主要持续者。换句话说,股东资格的平等地位,是决定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依据与有利证明。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成员之间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平等的。尽管在公司内部,不同持有股权的股东享有不一样的收益,但是其股东资格的平等性是基本原则。应根据不同股东的股权实力和意愿,来决定股东在公司中的性质。如按照股权比例有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按股市投机有投机股东、按投资收益有投资股东等。虽然股东表现的形式有多样,但是每个股东按其股权的数量享有股权,其每一份股权代表一个股东资

6、格。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章程实现(一)中小股东权益章程保护之说1.中小股东权益章程保护的必然性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权利义务内容绝对对等,因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控股股东的控股现实决定着二者一定存在着合理的差别。为了避免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恶性侵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该本着适当对中小股东作有利的原则予以倾斜。公司章程适当向中小股东倾斜是符合法律平等的价值理念的。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价值。但法律意义上平等原则要求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平等,强调的是过程、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平等原则本身并不排除合理的差别对待,适当的差别对待甚至是维

7、护或实现平等重要的表现。法律和理论体系中的平等和现实中不平等事实都是确实的存在的,在平等原则基础上,必须尊重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减小控股股东实践中的强势地位,为中小股东恢复平等待遇。在公司实践中,二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也并不等于要求两者的权利义务完全对等,是允许有一定的差别存在的,允许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权利的适当延伸,可以实现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实践平等。因此公司章程向中小股东作有利倾斜是符合平等的价值追求的。我国的立法精神并不排斥保护弱者的原则。虽然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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